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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无孕人”追问:十多年后患宫外孕 医院被追责
2018-01-03 11:09:23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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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要赔偿起纷争

  矛盾难解上法庭

  前后两次手术,两侧输卵管先后被切除,郭爱娣成了真正的“无孕人”。第一次手术后,育婴医院诊断自己没有受孕能力,可后来为何能怀孕呢?一定是当年医生对自己误诊了!育婴医院对自己病情下的结论,不但毁了自己的婚姻,还让自己错过“黄金生育期”,更严重的是,因为确信没有生育能力,致使她对这次宫外孕不知情,从而引发严重的后果,最终使自己成了真正的“无孕人”。每每想到这里,郭爱娣心里十分痛楚,对育婴医院不负责任的态度感到怒不可遏。她认为育婴医院应该对自己遭受到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多次找育婴医院要求赔偿。可是,医院则以诊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为由,表示不会承担任何责任。院方的态度让郭爱娣十分气愤,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

  2015年6月,郭爱娣委托律师,将育婴医院诉至法院。原告郭爱娣诉称:1999年4月4日,本人因身体不适到育婴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卵巢畸胎瘤,手术治疗住院9天。出院诊断为:1.畸胎瘤+右侧附件切除术;2.无受孕能力。本人因“无受孕能力”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最终离婚。2014年5月,本人再婚组成家庭。因育婴医院诊断本人无受孕能力,本人便没有采取相应避孕措施,也未做生殖、生育检查。2015年3月1日,本人因腹痛到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宫外孕,行腹腔镜下左侧输卵管切除术,住院9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人民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了育婴医院1999年对本人作出的“无受孕能力”诊断属于误诊。因育婴医院的误诊导致本人婚姻破裂,长达14年未婚,也使本人错过最佳生育时期。同时,因育婴医院的误诊,导致本人发生宫外孕,左侧输卵管被切除,使本人真正成为无受孕能力人,育婴医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生育权、健康权,给本人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和精神创伤,故请求法院判令育婴医院赔偿本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9项经济损失计46万余元。

  育婴医院辩称:1999年,郭爱娣在本院住院治疗时,对郭爱娣诊疗过程及郭爱娣右侧输卵管切除符合医疗规范,诊断证明成立,且医疗诊断无受孕能力并不代表无生育能力;郭爱娣患慢性盆腔炎,存在导致宫外孕的可能,她2014年因宫外孕在人民医院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故郭爱娣的双侧输卵管切除与本院没有关系;郭爱娣的伤残是因双侧输卵管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与本院没有因果关系,对其相关损失不予认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钟祥市法院分别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育婴医院在对患者郭爱娣的医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根据育婴医院所施手术,对郭爱娣作出“无受孕能力”诊断无依据存在过错。即便作出“无受孕能力”判断,亦应书面告知可行“试管婴儿”方式妊娠。(二)因果关系分析认为,从技术角度应认为患者郭爱娣有受孕能力,但其在1999年病历中诊断有“左侧附件炎”,虽据病历“治愈”,但仍可能存在输卵管病变,受孕后有“宫外孕”可能。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郭爱娣分别于1999年、2015年切除左侧、右侧输卵管的事实成立。双侧输卵管缺失,其伤残程度为VI(六)级,后期如需行辅助生殖(试管婴儿)费用建议每次约为6万元或据实赔付。

责任编辑: 陆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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