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社会频道/ 社会热点
误诊“无孕人”追问:十多年后患宫外孕 医院被追责
2018-01-03 11:09:23   来源:正义网
分享至:

  法院认定诊断错误

  医院赔偿患者13万元

  湖北省钟祥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育婴医院在为患者郭爱娣行右侧卵巢囊肿肿瘤及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手术后,对其所作的“无受孕能力”诊断无依据,存在过错。其行为与郭爱娣后期发生的宫外孕致双侧输卵管缺失、造成六级伤残之间存在关联性,育婴医院辩称的其为郭爱娣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是指其为郭爱娣实施右侧卵巢囊肿肿瘤及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手术指征及手术方式符合医疗规范,而对郭爱娣所作的“无受孕能力”诊断无依据,亦未书面告知可行“试管婴儿”方式妊娠,该行为与郭爱娣后来发生宫外孕直至双侧输卵管缺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育婴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抚慰金请求,育婴医院出具的“无受孕能力”诊断并非必然影响郭爱娣的婚姻关系,但对郭爱娣后期的生活、生育产生了一定影响,应当赔偿郭爱娣的精神抚慰金。根据郭爱娣所受损害程度及其育婴医院的过错程度,酌定为1.5万元。对于其他损失,本院依法确定为34万余元。

  2016年11月24日,钟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育婴医院赔偿郭爱娣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辅助生殖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35万元。

  宣判后,育婴医院不服,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围绕育婴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郭爱娣后期发生的宫外孕导致双侧输卵管缺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审的责任划分是否适当的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

  育婴医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郭爱娣后期发生的宫外孕至双侧输卵管缺失,造成六级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而基于此事实,判决本院承担郭爱娣六级伤残的全部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辅助生殖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医院不承担或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郭爱娣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育婴医院应赔偿本人的全部损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育婴医院还对一审法院查明的“郭爱娣因无受孕能力于2000年3月8日离婚”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郭爱娣离婚的原因不应全部是无受孕能力引起,也可能是其他原因。荆门中院经审查,认为郭爱娣未就其因无孕而引起离婚的事实举证证明,育婴医院提出的异议成立。

  荆门中院认为,因郭爱娣的六级伤残,是因双侧输卵管切除而评定的,考虑到郭爱娣的宫外孕与其自身疾病有很大的关系,二审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双方对郭爱娣的残疾赔偿指数达成一致意见,确认为30%,即残疾赔偿金赔偿数额为六级伤残赔偿数额的30%。荆门中院经审核,确定郭爱娣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为23万余元。

  不久前,荆门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育婴医院赔偿郭爱娣损失13万余元。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医院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责任编辑: 陆月玲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