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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公布2017年度14件精品案例
“云南首例替考案 学生枪手均获刑”在列
2018-01-23 00:39:39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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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未履行协议 拆迁户告赢政府

2011年,昆明周家片区新堆下村被纳入城中村重建改造项目,2012年8月17日,原告杨某存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被拆迁的房屋主体面积为:300㎡(杨某存户被拆迁房屋实测面积为679.52平米,但由于相关法规要求每户住宅面积不超过4层或300平米,故协议至多只约定拆迁面积为300平米),由甲方向被拆迁人按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核发20个月的临时补助费,计算支付为:300㎡×10元/㎡/月×20个月=¥60000元。

在支付该笔临时安置补助费时,拆迁公司以原告及其他村民配合其拆迁工作为由,对实际拆迁面积不足300㎡的村民户,按300㎡计算支付,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支付,故杨某存户实际获得临时安置补助费679.52㎡×10元/㎡/月×20个月=¥135904元。

2014年6月,海埂街道管理处向村民发放《周家社区新堆下村回迁房分配资格确认表》称“同意在2014年6月15日前将“承台”(系村集体土地上集资建设且尚未分配、尚未登记至各户名下的建房地基)交由拆迁公司进行拆除的居民户,在拆除后才能继续履行原先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不同意的视为违约,原先的回迁安置协议不再履行,开发商将按项目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房由开发商转为商品房出售,弥补居民占用‘承台’所造成的损失”。

2014年12月,因安置回迁房建盖完成,海埂街道管理处通知被拆迁户按协议约定办理回迁房分配手续。因原告杨某存户在内的37户村民与海埂街道管理处、拆迁公司就“承台”拆除及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37户村民未能按期选房。对于按期选房的村民户,海埂街道管理处及兆吉公司按照“实际拆迁面积不足300㎡的按300㎡计算支付,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的标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双倍支付了从2014年5月开始至2014年12月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015年5月6日,因争议的“承台”被拆迁方强行拆除。次日,原告杨某存户在内的37户未接房村民以度假区管委会、海埂街道管理处为被告,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37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管委会、海埂街道管理处交付回迁房,并按新标准双倍支付迟延交房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审法院认为,为原告分配回迁房,因原告已与两被告办理了回迁房手续,双方对此已无争议。此外针对原告主张的按每户实际拆迁面积不足300㎡按300㎡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300㎡按实际面积支付的标准支付,因双方对此意见分歧,且未订立过合同进行变更,故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因此判决两被告连带赔付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共计人民币84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杨某存户不服判决向昆明中院上诉,称临时安置费应按“拆迁面积不足300㎡的按300㎡,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的标准支付。请求法院改判由度假区管委会按实际履行计算方式(拆迁面积不足300㎡的按300㎡,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双倍支付上诉人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交房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23788.59元。

二审法院认为,拆迁补偿方案已明确“应按实际建筑面积补偿,且补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层或300㎡”,故应依约履行。至于之前客观存在的“主体建筑面积不满300㎡的按300㎡计算,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的补偿并非政府行政补偿,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可判决给付的范畴。因此,本案中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给付应以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为准,计算方式为:300㎡×10元/㎡/月×14个月×2倍=84000元。

裁判要旨:

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与被征收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其履行纠纷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为征收补偿主体的政府应严格履行行政协议,因追求拆迁效率而单方增加履约条件、拒绝履行回迁安置义务的,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非公共资金出于促进拆迁的目的,在补偿方案和补偿协议之外额外予以奖励的,该额外奖励行为并非政府行政补偿,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可判决给付的范畴,不应视为政府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协议约定予以变更。

评选理由:

本案系典型的行政协议履行纠纷,也是2015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的新类型案件,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较高,法律适用有一定难度。本案的审理引申出行政协议缔约主体资格

责任编辑: 武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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