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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公布2017年度14件精品案例
“云南首例替考案 学生枪手均获刑”在列
2018-01-23 00:39:39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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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村干部侵吞百万补偿款获刑

2011年12月,被告人李某新利用担任某村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某村会党总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私自决定以“付工业园区占厂房补偿费”的名义从某村委会的账户借出人民币160万元,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00万元借给郭某兰所经营的建材店,将人民币60万元用于李某新、周某两人购买商铺。2012年10月24日李某新、郭某兰归还155万元至某村委会账户。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新利用担任某村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某村会党总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将某村委会账户中的700万元人民币借贷给张某忠的过程中,二被告人共同先后两次收受张某忠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8万元。

2011年,被告人李某新利用担任某村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某村委会党总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将征地补偿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兑付至村民过程中,二人采取虚报账目支出,冒领资金的方法,共同侵吞兑付款共计260.29394万元。

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新、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上述非法占有、挪用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犯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犯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李某新、周某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新、周某非法挪用未归还及侵占的村集体财产予以追缴并返还某村民委员会。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要旨:

政府采用“包干”方式征用集体土地,在土地补偿款发放到村,进入村财务账后,其财产性质是村民委员会集体财产,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对于该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属于自治事务,其利用职务非法占有、挪用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评选理由:

本案具有一定的社会关注度,该案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阶段,对已经转入村财务帐后的土地补偿款的性质认定、被告人是否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自治事务范畴等问题的定性与把握非常准确,体现了合议庭及承办法官解释法律的高超技能以及扎实的法学素养和功底,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裁判样本。

责任编辑: 武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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