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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公布2017年度14件精品案例
“云南首例替考案 学生枪手均获刑”在列
2018-01-23 00:39:39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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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云南首例替考案 学生枪手均获刑

被告人顾某、李某某报考云南艺术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考试“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后二人先后找到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帮忙替考。2016年1月19日,顾某、黄某某在一黑车司机(具体信息不详)带领下至昆明市区找人伪造了顾某、李某某的准考证、艺考证、身份证。同年1月25日,黄某某、许某某持上述伪造证件参加了素描考试,在色彩考试中先后被监考老师查获,后学校报警。经查,顾某、李某某所参加考试系国家教育考试。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顾某、黄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提出指控。

呈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顾某、李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四人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许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两张伪造身份证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要旨: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两种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评选理由:

替考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新型犯罪,该案是我省首例适用该新罪名的犯罪,该案件对“国家考试”作出正确认定的同时,正确适用刑法原理对罪名适用做出了恰当选择,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释法准确、量刑公正的示范。对规范考试秩序有良好的指导意义。该案的审判对规范考试秩序、打击替考现象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同时,于对广大群众尤其是在校学生有良好的法制教育意义。

责任编辑: 武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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