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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公布2017年度14件精品案例
“云南首例替考案 学生枪手均获刑”在列
2018-01-23 00:39:39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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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入户抢劫”和“在户内抢劫”有何不同?】

2015年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宜良县城春天路见周某某在打电话,便尾随周某某来到其租住的出租房。后王某某趁周某某开门之机,便掐住周某某的脖子强行进入其房间将其按倒在床上,并用被子捂住头,强行脱去周某某的裤子意欲对其实施强奸。在此过程中,周某某准备拨打电话求救,王某某发现后便将周某某一部价值1259元的金立牌手机抢走逃离现场。

宜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被告人王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志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以强奸罪、抢劫罪对其予以并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下达后,被告人王志某服判,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持原审公诉意见提出抗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宜良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裁判要旨:

以实施非侵财性犯罪进入他人住所,而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评选理由:

本案的亮点在于准确区分了“入户抢劫”和“在户内抢劫”的不同,从而准确定罪、公正量刑。审判人员能够准确把握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对复杂多样的抢劫犯罪行为做出准确认定,体现出裁判者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精湛的审判水平。本案审判人员对传统案件裁判精益求精的追求,是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当今社会犯罪多样性、复杂性、变化性的成功范例,具有相当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责任编辑: 武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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