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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公布2017年度14件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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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00:39:39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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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口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是否有效力?】

1999年1月1日,原告取得了安宁市青龙镇赵家庄村委会立格亩村民小组位于歹子亩的一块0.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与此同时,被告也取得了安宁市青龙镇赵家庄村委会立格亩村民小组同样位于歹子亩的另一块0.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

由于被告饲养的鸡经常到原告承包的0.8亩土地上觅食,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1999年下半年,经村干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用其歹子亩0.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被告的歹子亩0.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武成林承包的大甸心0.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后双方按照口头协议互换了上述两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对互换后的土地按照其原有的用途进行了实际耕种。2015年11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互换后的土地,被告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协议。现原告诉至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位于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赵家庄村委会立格亩小组歹子亩的0.6亩农田;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武成某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对各自所承包经营的土地互相调换,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不要求登记,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二、原、被告双方互换的0.6亩土地,双方已实际耕种了16年多,其返还的请求权已经消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口头协议,因双方已经实际进行了土地互换而成立并生效,且该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原、被告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该协议。

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互换的土地,违反了该协议。此外,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该协议目前具备解除的条件,故该协议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仍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互换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效力的审查,应紧紧围绕合同是否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

评选理由:

本案属典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在无书面合同仅达成口头协议的情况下,把互换土地是否交付作为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否成立的实质要件,并围绕合同是否违反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审查合同的效力。本案的审理思路、证据运用、法律适用对同类案件均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 武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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