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延伸
飞驰的超标车成“公路杀手”
电动车快捷、方便、舒适,且与驾驶摩托车或者每年需支付的保险、年检、汽油等各种费用相比,其日常开支微乎其微。加之昆明如火如荼的地铁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了不便,随着昆明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在高峰时段堵车现象较为普遍,越来越多的市民在选择代步工具时,将目光投向了它。
昆明电动自行车的“蓬勃发展”有目共睹:截至目前,昆明市共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1114499辆,其中《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于2012年1月1日实施后,昆明市共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为14499辆。
然而在“第一交通工具”的背后,却是令人心惊肉跳的交通事故以及案件数据:2016年至2017年底,昆明共发生涉及电动车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1930起。
2016年12月31日18时40分许,昆明市五一路路段,一辆电动自行车在撞伤一名过路行人后逃离现场。接报后,交警三大队大队指挥室立即指令当天值班的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一名老人坐在路边,家住附近,在出行过程中被一辆电动车撞伤,现场并无其他车辆停留。
由于事发突然,老人并未记下电动自行车车牌、外观等特征。随后,民警调取监控视频。通过回放上百小时视频监控,民警最终将肇事嫌疑车辆锁定为一辆白色无牌电动自行车。通过连续6天的蹲守,民警于2017年1月6日上午成功将肇事嫌疑人查获。
2016年9月3日中午1时,昆明市北京路与环城南路交叉路口,电动自行车与残疾人专用车相撞。随后,骑电动车的小伙逃逸,而残疾人专用车骑车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由于电动车难以识别,交警进行了大量走访,最终找到肇事电动车。
“电动车速度快,再加上驾驶人的一些不良驾驶习惯,是电动车高肇事率的重要原因。”采访中交警部门表示,由于违法成本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等,导致了电动车相关事故频频发生,而电动车车主未按规定行驶,抢占机动车道、随意变更车道、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载人、超速、酒后驾驶等,则是此类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超标电动车速度快、重量大,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往往都是非死即伤。”
注意!电动自行车还有这些新规 “老司机”你知道吗?
今年1月以来,针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就涉及超标电动车事故索赔等发面,相关部门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作为“老司机”的你们,又是否对这些了解过?赶快来了解下有哪些新的规定吧!
电动车停放充电下发新规 违规受罚、入刑!
2017年12月29日,公安部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旨在进一步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的火灾防范工作,减少电动车火灾事故的发生。
记者注意到,根据《通告》要求,严令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要求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如果的确需要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通告》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违反《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还对停放充电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通告中,除了明确处罚、刑责外,还就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责任等做出了相关规定,通告要求上述企业、单位和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通告指出,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应拨打报警电话或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承担责任
近日,公安部交管局发布了《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要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就涉及超标电动车的事故,积极引导当事人向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索赔。
汽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没有过错,汽车都要赔偿,这估计是绝大多数人的判断。
如今这一情况已改变,日前,公安部交管局发布了《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判决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就涉及超标电动车的事故,积极引导当事人向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索赔。
电动自行车管理难是一个全国性的普遍问题,国家标准严重滞后,在生产、销售、行驶、报废等环节,行政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形成目前的被动局面。
而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的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判决通知》无疑成了从源头整治超标电动车的一次重要尝试。通知明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就部分省份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案例进行了解读。
云南网记者 杨之辉 黎洪凯 张蕊 朱清然
实习生 张德秋 杨锦佳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