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非遗保护两条例获批 7月起这些电动车不得在昆销售
2018-04-01 08:08:43   来源: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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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据悉,两条例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提高交通安全违法成本并严管电动车

此次修订《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采取“废旧立新、全面修订”的立法形式,针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和突出地方特点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突出了保障道路畅通、维护交通安全、便民利民、强化安全教育等特点。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将电动自行车管理作为重要修订内容写入条例,借鉴了上海、深圳、南京、武汉、海口、南宁等地做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实行产品目录制度和登记制度、违法处罚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全面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今后,进入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时速、电机功率、电压、制动性能都要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也不予登记。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上路行驶。同时,《条例》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在此次修订中,对公安交管部门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交通诱导显示屏等媒介,对道路通行状况实时监测与发布、交通出行参考、停车引导,实现交通违法异地处理、网络自助处理、违法短信告知、网上自助缴纳罚款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规范。新增了交通拥堵预防和处置的内容,学习借鉴深圳立法工作经验,新增了一个章节强调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明确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并对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路段、场所周边单位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倡导共同治理交通拥堵。

《条例》提高了交通事故中的违法成本,规范了重点车辆管理,重点强化对施工车、营运车等车辆的管理,提高了违法处罚标准,并对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及其驾驶人所属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强化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了明确。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交通协管员职责不清、工作职能模糊的情况,细化了交通协管员的职责,对可以履行事项、不能履行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可使用摄录设备记录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并向交警报告。《条例》还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处罚标准。今后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将被处100元罚款;如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撤离现场、车辆发生故障不及时移开、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将被处200元罚款;在处理交通违法过程中,伪造、隐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妨碍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办案的将被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交通事故事实、顶替或冒充肇事驾驶人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将被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将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后销毁。

《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各级政府要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条例》共32条,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管理,在保护经费、分类保护、检查评估、传承基地建设等方面作了规范。《条例》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相关工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质和生存状态的差异性,提出了实行分类保护,通过开展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等方式,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保护措施。《条例》注重体现地方特色,明确“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鼓励、支持建立街区型、庭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馆(所)和专题博物馆;鼓励、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

《条例》还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创造、创新的关系,提出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并依法予以保护。回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新的情况,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范围作出规定。明确对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名义的处置规定。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趋势,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数字化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共享平台。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努力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的社会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收藏、展示、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以及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昆明日报记者 杜仲莹

责任编辑: 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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