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月1日起实施
骑无牌电动车上街罚50元!
2018-04-02 07:29:26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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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昆闭幕。会议表决批准《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7件州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其中,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在7月1日起实施,哪些亮点值得关注?晚报记者为你梳理。

电动车

未入产品目录不得在昆销售

此次修订中,昆明市借鉴了上海、深圳、南京、武汉等地做法,强化了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及登记制度。进入产品目录电动车的整车质量、最高时速、电机功率、电压、制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同样,未经登记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

《条例》明确,销售未列入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车辆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车辆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公安局相关人员介绍,为解决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销售监督、载人等管理问题,经批复,昆明市要根据规定建立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率先推行目录化管理。

电动车拉客最高罚500元

此外,如果未按规定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交通协管员指挥、管理的;逆向行驶或者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桥及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城的;在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驶入机动车道的;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加装遮阳伞、雨篷或者使用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等行为,电动车驾驶人将被处50元罚款。

部分地铁口、公交站点常常出现揽客的黑电动车,对于这些非法运营的电动车将怎么处理?昆明市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后销毁。

值得一提的是,电动车驾驶人须年满16岁。

机动车

替人记分将扣驾照3个月

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除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昆明市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并明确禁止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介绍替代记分。

根据《条例》,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扣驾照1-6个月

《条例》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根据事故责任的不同,增设了扣驾驶证1-6个月的处罚。

其中明确,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员重伤的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承担事故责任是主要、同等,还是次要,将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3个月、1个月。

如果发生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尚不构成犯罪的,则按照承担事故同等、次要责任,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3个月。

此外,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有破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隐瞒交通事故事实的;顶替或者冒充肇事驾驶人的;为达到非法目的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条例》还明确,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存在10起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记者 宋金艳)

 

责任编辑: 王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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