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单位正副主任挪用210万元公款放贷 获刑3年
2018-04-13 07:29:56   来源:云南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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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挪用公款210万 借给他人获利息 两名官员被判刑

昆明市体育产业发展中心主任侍某和副主任张某,把单位的公款私自借给某私人公司使用,从中获取利息为自己谋利。这样持续了3年多的时间,好在最后把钱都归还回来。近日,五华区法院以挪用罪,分别判处侍某和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侍某和张某是昆明市体育产业发展中心的领导,侍某是主任,同时兼任昆明市信鸽协会秘书长。张某是副主任,是一名裁判员。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两人把单位的210万元公款分多次借给了石林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使用。

2014年4月、2015年的9月至10月期间,侍某和张某分几次将借出的210万元,从李某的公司收回来归还给了单位。到了2016年9月,两个主任顶不住压力,一起到检察机关投案。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侍某、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1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两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已归还全部涉案款项,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60万元的借款以及10万元的款项,不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法院认为该单位借出的60万元,虽然是从单位借出,但是由两名被告人私自决定出借,营利也是归个人所有,应当定性为挪用公款。

于是,五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侍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记者 柏立诚)

 

责任编辑: 党一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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