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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图方便“借名买车” 车辆意外焚毁险些钱车两失
2018-04-18 20:18: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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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图方便“借名买车”车辆意外焚毁险些钱车两失

  图为被烧毁车辆 慈溪市人民法院供图 摄

  中新网宁波4月18日电(记者李佳赟)日前,拿到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后,潘先生总算是舒了一口气……早前,潘先生借他人名义购置的小货车在自家仓库意外烧毁,保险公司赔了名义车主7万元后,以疏于管理导致火灾为由,向作为仓库主人的潘先生代位求偿。所幸,潘先生拿出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就是实际车主,才最终免于“钱车两失”。

  潘先生是浙江丽水人,目前在宁波慈溪开了一家纸巾经营部,专做纸巾批发生意。2015年5月,潘先生用朋友周某的名义从宁波余姚购买了一辆江铃牌货车,并以周某的名义在余姚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

  据潘先生所述,货车是为了方便做生意才买的,购车的各类手续皆由他亲自经手。“因为我没有办理余姚暂住证,无法在余姚的4S店购车,所以向当地朋友周某借了身份证,用周某的名义去买。”

  半年后,潘先生经营的仓库意外起火,火灾烧毁了货车、部分建筑及库存货物,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根据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电器故障、汽车自燃、雷击,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2016年4月,保险公司与周某达成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确定由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万元。拿到保险理赔款后,周某当即就把钱全数转汇给了潘先生妻子。

  虽然引发仓库火灾的“罪魁祸首”一直没能找出,好在潘先生通过保险公司挽回了部分损失。可到了2017年8月,潘先生的纸巾经营部却收到一纸诉状。原来,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代位求偿为由向慈溪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潘先生的纸巾经营部存在管理过失,因此向纸巾经营部追偿此前支付给周某的7万元保险赔款。

  潘先生则连连叫屈,认为自己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而且自身也是火灾受害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证明自己就是实际车主,庭上,潘先生拿出了购车协议、新车交车确认单、取款记录、周某和4S店销售员的证言等证据,力图证明自己确实是借名买的车。“我跟周某签了书面协议,保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违法记录等都由我自己处理完毕,与他无关。”

  慈溪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在该案中,原告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其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的财产系被告的责任财产之一,被告在本事故中的身份系受害人,被保险人周某并不享有向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即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原权利不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诉请缺乏相应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官提醒,如果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此外,出借人如果存在过错,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借名买车”需谨慎,车主应尽量使用自己的名字购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完)

责任编辑: 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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