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黄翘楚 实习记者 夏方海)停车离开后发现车辆未停稳,意图从副驾攀爬重新制动,但车辆发生侧翻导致司机掉落后被车辆压住当场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理赔被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前,云南网曾报道《车溜逸欲控车停 云南一司机被压死 保险公司因其不是“第三人”拒赔偿》,后一审法院认定司机不属于事故中的第三者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死者家属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近日,普洱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回放:司机停车后被自己车辆压死 是否属于事故“第三人”成庭审争议焦点
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2016年9月24日中午,49岁的普洱墨江村民尹某某驾驶自己的货车来到了红河州红河县三村乡南哈上寨村口处,下车后发现车辆向下滑动,于是从车辆副驾驶处攀爬,意图重新控制车辆。但在尹某某上半身刚进入车辆后,失控的车辆却驶离路面向右侧翻,尹某某从车上掉下后被自己的车压住当场死亡。事后,红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之后,尹某某的家属向尹某某生前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根据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只赔偿本车驾驶人、车上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为由不予赔偿。无奈之下,尹某某的家属只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保险责任内赔偿因死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奍人生活费等26万余元。
一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死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一审判决:不能认定司机为第三人 保险公司无需担责
经过审理,一审墨江法院认为,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者是权利主体,二者相互对立,因此尹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和保险的投保人不属于事故中的第三者。同时,尹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意图控制滑行中的车辆,其此时的身份依然为车辆的驾驶人,虽然此后车辆侧翻导致其脱离车辆,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其为事故中的第三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承担对尹某某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民事责任,驳回了尹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死者家属不服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普洱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61562元。4月27日,普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直击:保险公司缺席开庭 法院未当庭宣判
在27日的庭审中,因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一方没有到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开庭。法官在庭审中对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询问、核对证据并听取了意见。
尹某某家属的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师伟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尹某某已并非该车的驾驶人,其身子仅上半身进入车辆当中,后从车上掉下,被车压死,他的身份显然无法控制该车,而且尹某某是被压死在车外,此时其身份性质更符合事故中的第三人。
“无人驾驶的车辆,如失控撞伤他人,交强险也应该赔偿,因该车停车前是有驾照的尹某某操作,不是无证驾驶,所以第三者商业险也应该赔偿。”师伟表示,证据可以证实尹某某是被车碾压致死,因此其死亡时身份已向事故中的第三者转化,虽然尹某某违反《交通法》,但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赔。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云南网将继续关注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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