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泼耍赖暴力抗拒执行 云南蒙自“老赖”拘留所“十五日游”
2018-05-11 16:47:47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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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李羽晨)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暴力抗法事件屡见不鲜,尤其以阻挠、谩骂、侮辱、诽谤等形式蓄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藐视了法律权威。这不,蒙自市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位撒泼耍赖、不愿配合的“主儿”。

案情回顾

2015年,某乡中学欲对一幢男生宿舍和一个厕所进行D级危房拆除,中学与胡某某口头协商,由胡某某负责实施拆迁,施工价格为2.5万元。

胡某某安排施工人员赵某某与侯某某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女厕围墙突然倒塌,侯某某躲避不及,自胸部以下身体部分被倒塌的围墙砸中并掩埋,当场死亡。

事件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死者侯某某之母将胡某某及中学告上了法庭。

经蒙自市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胡某某在法定时限内赔偿人民币13.8万元,扣除已付6.4万元后,中学及胡某某还应连带赔偿余款7.4万元。后因一直未能得到赔偿,受害者侯某某之母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现场

蒙自市法院依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某某不顾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按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5月2日,蒙自市法院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胡某某住所督促其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及其妻子情绪激动,采取倒地假装昏迷,阻拦、撕咬执行人员等方式暴力阻碍执行,情节十分恶劣。

随后,蒙自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人员等参与做胡某某的工作,胡某某及其妻子仍不听劝阻,哄闹撒泼并咬伤了蒙自市法院一名执行干警,无奈只得将其制服带回法院,向其释明抗拒执行、妨碍执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胡某某仍未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丝毫无悔过之意。

由于胡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妨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蒙自市法院依法作出对其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对胡某某采取拘留措施的第二日,其家属就到法院交纳了执行款项,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第9项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及其妻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还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对执行人员殴打、撕咬,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于理不亏、于法有据的。

责任编辑: 乐诚弘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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