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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青年被高压电击重伤截肢 打18年官司终于赢了
2018-05-24 10:51:2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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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年的官司终于赢了

  倪建军 闫党路

  “18年的官司终于赢了。太感谢你们了。”2018年3月1日,残疾青年于磊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印有“依法监督得公正伸张正义为人民”的锦旗,交到该院民事检察处检察官姜少波手中。

  1999年12月31日,于磊和小伙伴在一停产多年的镇办企业蓝田县洩湖镇五金建材厂门前玩耍。于磊从未上锁的厂门进入厂区,爬到了高压丝具下方的横担上,用右手抓高压瓷瓶,瞬间,被10千伏的高压电击落在地,当场昏迷。

  后于磊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但他的双臂因电击伤势严重,被从肩膀截肢。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达到二级伤残。

  2000年2月20日,于磊父母将西安市供电局、蓝田县洩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洩湖镇政府)、建材厂诉至蓝田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假肢费共计人民币2834699.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负主要责任;厂方作为用电企业,未尽到管理职责,负次要责任(30%);洩湖镇政府监督管理不力,负连带责任;市供电局与于磊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负责任。于2000年9月19日,一审判决建材厂赔偿于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10381.56元,洩湖镇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于磊家人不服,但之后上诉、申诉都未能改变结果。

  2014年,于磊向西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后,市检察院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适用侵权归责原则错误。于磊受伤害系高压电击导致,属特殊侵权。依照法律规定,致害人免责的唯一事由需证明损害是由被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原审判决却适用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判决于磊的父母对其受伤致残承担70%的责任,洩湖镇政府、建材厂负30%责任,而市供电局不承担责任,与法律规定相悖,显失公平。

  2015年2月3日,陕西省检察院向陕西省高院提出抗诉。同年4月15日,省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裁定,撤销了之前两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蓝田县法院重审。重审后,蓝田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重新确定了侵权责任分配,判决市供电局、于磊父母、建材厂分别承担70%、20%、10%的责任(洩湖镇政府对建材厂应赔偿之份额负连带责任),共赔偿于磊各类费用1232620.8元。

  宣判后,市供电局和洩湖镇政府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2月23日,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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