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撤销监护权”案件的背后
让孩子生活在阳光下
5月1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随着一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因强奸罪而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彭某某,自此失去了对11岁的女儿小红(化名)的监护权,也终结了小红多年来的噩梦。
作为湖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其他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它标志着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由刑事领域拓展到民事领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又一尝试。
2017年8月,武汉市黄陂区公安分局接到一起刑事报案,黄陂区外来务工者彭某某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在妻子偶尔外出务工期间,在租的房子里多次对年仅11岁的女儿小红实施强奸。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黄陂区公安分局联系了专注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惠心·骄阳”工作室,在彭某某拒不认罪的前提下,工作室检察官进行了引导侦查。
从未接受过任何性知识教育的小红,在数次受侵害后并未告知母亲,直到被母亲发现身体的异样。小红母亲曾质问彭某某,但他矢口否认。在没拿到切实证据的情况下,小红母亲顾及家庭未采取行动,直到2017年8月,她才向黄陂区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9月,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彭某某。
11月,黄陂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三款规定,对彭某某以强奸罪情节恶劣提起公诉,建议从重处罚。
黄陂区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强奸案进行了审理。今年4月23日,黄陂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小红母亲以家庭经济困难、没钱请律师、不懂法律为由,于5月初向黄陂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支持其撤销彭某某监护权的申请。检察官在审查后决定支持起诉。
可作为湖北省检察机关首例支持由其他监护人起诉撤销监护权案,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如何在支持起诉中发挥作用,无疑是个挑战。
民法总则规定,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然而“撤销监护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内一度有着“僵尸条款”之称。早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以及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均载有撤销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直至2014年6月,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才出现了全国撤销父母监护权第一案,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015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其中规定,监护人有性侵害、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之一,民政部门等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判决撤销,并指定其他监护人。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朱惠颖介绍,以往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大都集中在刑事领域,这起由其他监护人起诉撤销另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民事案件,在湖北省是首例。
朱惠颖说:“撤销监护权,以往都是由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起诉的,该案是由其他监护人起诉,全国而言,这种情况下可参考的经验很少。”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帮我们了解到福建和上海,办理过由生母、民政部起诉的类似案件,咨询了做法,鼓励我们先行先试,在探索中形成经验,给了我们很大的信心。”朱惠颖介绍,承办检察官此后多次与黄陂区人民法院,就民事立案及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沟通。
由于检察机关起诉需要的《民事支持起诉意见书》在省内没有先例可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查阅了多部法律条文。
根据案情,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援引了“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三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三十三条作为法律依据,形成了《民事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小红母亲的申请诉求,顺利在黄陂区人民法院立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还就《民事支持起诉意见书》给出了具体建议,包括支持事项、事实及理由、法律依据几大板块。”朱惠颖说道。
5月17日,黄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由检察机关支持其他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并当庭宣判:撤销彭某某对孩子的监护权,指定小红母亲为孩子的监护人。
朱惠颖说,小红母亲在起诉前就表示,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想等案件一宣判就带孩子返回老家,打工维持家庭生计。
“彭某某被判刑后,家里就靠小红母亲一人打零工维持,还要抚养两个孩子上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办案过程中,朱惠颖将这一线索转给了检察院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审核后认为她们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及时联系她们提供申请材料。”
经承办检察官与该院控申部门对接,将根据小红家庭困难情况,申请实施司法救助。“她母亲只有小学文化,对很多申请要求也不了解,准备的申请材料有很多错别字。她提交的材料,我都会在微信上帮她把关。”朱惠颖介绍。
目前,小红母亲已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书和家庭困难证明。小红母亲带女儿回到了老家,为女儿找了新学校,自己在学校附近找了工作。
作为一手经办此案的检察官,朱惠颖表示,此案从刑事案件到民事案件,在探索中极大地拓展了未成人保护的范围。
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名未检检察官以她开通的“惠心·骄阳”直播间为例,“可将动漫、小视频等用在直播节目中,让检察官成为‘主播’‘网红’分享法律知识,和屏幕前的未成年人进行实时互动,针对家长做好亲职教育。”
“该案和2017年北京首例检察机关支持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都是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保护工作和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工作实施检察监督的有益探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评价,探索对完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起诉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意义重大。
她表示,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检察机关将大力加强检察监督,其中重点之一就是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张雪梅谈到,该案中检察机关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就是落实相关法律和措施的具体体现,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于支持起诉,仅存在于个案的探索,尚未形成具体可操作的制度。该案中,检察机关建议并支持起诉,对支持起诉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和探索,为今后检察系统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模式。胡林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