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贷款抵押担保 女子被“坑”11套房
被“坑”11套房 两年维权陷迷雾
法院执行发现问题,建议当事人向警方报案或申请再审
警方经初查称涉嫌骗贷,两地各有说法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王缉宁 王剑
柳州市民覃女士因向他人提供贷款抵押担保,结果遇到了大麻烦——贷款人借走了570万元贷款后拒不偿还,银行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她和亲属名下的11套房产面临被法院拍卖。覃女士回过神来,发现借款人有刑事犯罪嫌疑,于她搜集了相关证据四处奔走,辗转找了银行、法院及柳来两地警方,但至今维权之路仍困难重重。
起因
用11套房为人担保
2015年2月1日,覃女士与王某签订借款合作协议,由王某“借”覃女士11套房产不动产权证,到邮储银行办抵押贷款。覃女士提供房产担保后,依约可从王某处获月利率1%的利息。
王某为了证明贷款的目的,出示他与韦某、钟某夫妇的企业宜州市鑫海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采购猪饲料、开办养老院、山林种植的“养殖场合作框架协议”。
鑫海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申请授信时,报称该公司自2012年至2014年度营业收入从143.8万元增至2649.35万元、净利润为742.36万元。同时还提供了柳州市伟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桂公司)与鑫海公司签订《饲料购销合同》等资料。
当年3月18日,邮储银行放贷,鑫海公司委托邮储银行,将460万元支付至伟桂公司单独开的银行账户中。
两天后,鑫海公司股东韦某同样用覃女士的房产作抵押担保,以装修的名义获取邮储银行贷款110万元。
邮储银行贷款发放1个半月后,鑫海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某和法定代表人钟某,便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当年9月,因鑫海公司和韦某均逾期未还贷款,邮储银行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邮储银行出示伟桂公司《饲料购销合同》,经确认,该合同‘张×’签字系仿冒。
2015年12月,法院判决鑫海公司给付邮储银行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被告鑫海公司及韦某,不能清偿上述相关债务范围,对覃女士及亲属、王某提供抵押担保12套房产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法院进入执行阶段。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调查中发现,鑫海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其报称巨额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更查不到任何线索,认为鑫海公司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建议覃女士向警方报案。
然而,覃女士没想到的是,接下来的向警方报案之路是那么漫长。
报案
两地警方各有说法
覃女士请了代理律师。律师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账,发现鑫海公司及韦某从邮储银行获取贷款570万元,并没有用于采购猪饲料、开办养老院、山林种植或装修等项目。
覃女士和律师均认为,王某和韦某等人编造虚假经营项目,提供企业虚假材料、伪造《饲料购销合同》及装修合同,先后从邮储银行骗得贷款共计570万元,没有依约定使用贷款,而是将其瓜分、侵占,更未偿还银行分毫本息,侵害了担保合同一方覃女士提供担保的财产,涉嫌合同诈骗罪。2016年初,覃女士先向柳南公安分局银山派出所报案。
银山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承办案件的负责人沈柳毅口头答复称,经请示分局法制部门,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
随后,覃女士以相同案由向柳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经侦支队)报案。经侦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警方初查得知,570万元贷款被王某和韦某占有、使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放数”(非法放贷)。这与法院当初出具调查函载明的内容,有较大出入。
该负责人称,该案虽不构成合同诈骗,但根据他们掌握的初步证据,应涉嫌骗贷罪。不过邮储银行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鉴于柳州警方无管辖权,且邮储银行又没有报案,以及法院不移送警方侦查,他们建议覃女士联系邮储银行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由法院移送警方侦查。
2017年12月20日,柳南公安分局给覃女士出具了书面回执称,其报案称王某等人涉嫌骗贷罪犯罪线索,因主要犯罪地邮储银行在河池市,该局已将相关材料通过机要件寄往河池市公安局。
对于骗贷案的管辖权问题,河池市金城江经侦大队负责人对记者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由于570万元贷款直接转入柳州市,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均在柳州市,因此柳州和河池两地警方均有管辖权,作为首接地警方,是不能推诿的。
今年4月中旬,覃女士的案件线索材料转到宜州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该大队对覃女士和伟桂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问话。
法院
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4月下旬,记者联系邮储银行,将警方初查掌握的相关情况,向该行作了通报,该行部门经理欧孟宣一一作了记录。
当记者问到邮储银行会不会报案时,欧孟宣在请示上级之后答复称,如警方介入侦查,银行会配合调查,他们保留报案的权利。
今年4月,法院执行局委托评估机构,对覃女士和亲属提供担保11套房产作了评估,担保物将进入拍卖程序。承办执行的刘法官介绍:通过对鑫海公司财产情况核查,发现该公司获取贷款后,已被韦某和丈夫钟某转让,目前查找不到任何财产线索,因此只有按生效判决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覃女士的律师提出,既然法院已经调查发现鑫海公司目前已空壳,且柳州警方认为企业涉嫌骗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法院能否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侦查。
对此,刘法官表示,由于判决书已生效,且案子到了执行阶段,法院现在已无法移送警方侦查。但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
后续
11套房产暂缓拍卖
“对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且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以合同诈骗论处。”近日,柳州市公安局法制预审支队负责人阐述了他的观点。
该负责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352号《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对此种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则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结合覃女士报案情况,如果能查明行为人对570万元贷款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柳州警方可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如果警方初查认定构成骗贷罪的,由于570万元贷款是由河池市的银行转入柳州市,那么,根据《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柳州警方是有管辖权的;如行为人存在把贷款用于“放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有关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予立案追诉。
《程序规定》还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可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既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但公安机关既不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他们督促规范。
5月28日,覃女士在苦等两年没有警方任何回音后,进而向柳州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进行投诉。执法监督室接到投诉材料后,表示将督促过问案件的情况,视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据了解,覃女士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在报案同时申请再审,同时申请该院暂缓进入拍卖程序。河池市中级法院近日已决定再立案审查。6月2日,覃女士收到河池中级法院寄来的答复函称,鉴于覃女士涉及的两起执行案可能涉及诈骗、贷款诈骗犯罪,法院决定对覃女士用于抵押的房产暂缓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