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未来发展。但昆明一公司却在富民县张湾村大白村箐沟建设一个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的渣场,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堆放在渣场上,造成渣场内渗滤液发生泄漏,排入外环境,造成外环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因该公司向外环境违法排放污染物,污染了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公益诉讼。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云南大学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官介绍,本案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系云南省首例。
缘起
倾倒废渣造成外环境污染被诉
被告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位于富民县永定街道,是一家采用硫酸法金红石型钛白粉生产技术生产金红石型钛白粉的企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称,2011年6月,被告公司将生产的硫酸亚铁废渣违法倾倒在富民县张湾村大白村箐沟内,造成堆场。而该堆场没有采取相关防护措施,经雨水冲刷后,硫酸亚铁渗滤液向外环境排放,外排废水水质异常,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对此,富民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要求被告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6年9月,被告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硫酸亚铁废渣的废酸浓缩滤饼和污水处理厂站的红石膏渣倾倒在违建的渣场内,使渣场渗滤液未经验收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排至外环境,造成外环境污染。
2017年4月,被告仍继续使用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防范措施的违建渣场,再次造成渣场内渗滤液发生泄漏,排入外环境,造成外环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昆明市环保局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认为,被告长期向外环境违法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多次行政处罚后仍拒绝整改,违法情节恶劣,严重污染了当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应该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遂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修复因其违法行为而被污染的环境或承担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并承担渣场污染区域从被污染开始到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功能损失费。
焦点
是否存在长期污染?
“该渣场未按照固体废弃物堆存处置场所的要求进行建设,渣场建成后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原告诉讼代理人称,被告长期在渣场堆放固体废弃物多达14万吨,面积占据了大约两个足球场那么大。此外,经云南科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被告排放的渣场渗滤液中重金属镉的浓度超标30倍,重金属汞的浓度超标600-4000倍,渣场渗滤液的外排对当地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污染。
2016年3月至9月,昆明环保科普协会还多次对被告公司渣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渣场中堆放不允许倾倒的二类工业固体废渣“硫酸亚铁”,渣场内存有大量废渣渗滤液。
对此,被告辩称,公司只在2017年使用渣场堆放废弃物,在渗滤液泄漏,且昆明市环保局进行行政处罚后,公司就进行闭库处理,并进行生态恢复,针对这次污染,公司已经积极采取修复措施,并即将验收。而除了2017年的污染行为,公司均没有对外环境造成污染。
“公司一直承担着环境修复及保护的职责,反倒是原告,对我公司污染环境的举证均来自某些媒体报道及自媒体内容,证据多有不实,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诉讼代理人称。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未当庭宣判。
延展
莘莘学子发起环保倡议
“作为地球村的一员,我愿意将环保事业与自己生活相联系,从身边小事做起,树立环保意识,掌握环保方法,参与环保活动,低碳节能,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与地球同呼吸、同命运,做美丽中国坚定的行动者。”昨日,来自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师范大学和云南财经大学的300余名师生展示了真实的法院庭审现场。并在庭审后发起环保倡议,号召大家爱护地球、维护生态、保护环境。
2018年“六五”环境日主题为“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保护生态自然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利益,坚守法律底线。”主审法官介绍,昆明中院将继续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做到预防、惩处和修复并重,不断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实现昆明“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城乡更美”的良好生态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记者蔡靖妮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