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卧底揭开“信用消费卡”黑幕
“北银创投”忽悠人3000元办山寨卡,贷不出钱也无法刷卡
近段时间来,不少市民都接到这样一通奇怪的电话,声称:不看征信,不看有无银行不良记录,只需缴纳几千元钱,就可以获得一张可透支、可贷款,还可零首付购车、购物的“信用消费卡”。面对这样天花乱坠的介绍,难免会有人心动。然而,等卡到手才发现,该卡不仅无法贷款,而且卡内金额只可在指定的高价商城抵扣部分商品款。
公司进口处招牌
长江日报记者一连数天,卧底进入位于东湖高新区一家声称名为“北银创投”的“信用消费卡”办理公司,观察、体验到了该公司业务员忽悠市民办卡的全过程,揭开了该公司“大额信用消费卡”骗局的神秘面纱。
入局
小伙应聘“北银创投”发现工作“不对劲”
22岁的湖北小伙小杨(化姓)上月24日来汉打工。在网上求职时,他发现一则电话销售的招聘信息:不用出去跑业务,公司提供资源,直接来应聘。26日,他前往应聘。
公司位于东湖高新区世界城广场写字楼内。负责面试的人事经理是一名中年男子,自称是老板的父亲。工作介绍很笼统:一去就能上手,每天打打电话,用微信加客户聊,让客户办卡,收办卡额度3%的手续费。
面试结束后,小杨开始上班。公司给他配备了工作手机和电脑。上班时直接打开电脑网页上的呼叫中心,网络虚拟电话就开始自动拨号,只需要戴耳机接听电话,和客户介绍产品。
“您好,这边是北银创投公司,是专门办理信用消费卡的机构……”小杨发现,电话一通,公司里的业务员们一般都是这样开始介绍:信用消费卡可以零首付买车买房,还可以贷出现金。
“本来信用卡套现就是违法的,但是电话里会说得很委婉。”小杨说,如果客户需要现金,就说卡“可以申请现金贷,最多可以贷出卡额度的60%,比如一张10万元的卡,可以贷出6万元”。客户如果听着有兴趣,就用工作手机加客户微信进一步介绍。
上班第二天,小杨就添加了一名客户的微信,并成功说服该客户缴纳了3000元的办卡手续费,为客户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消费卡”。
以为初战告捷的小杨没有高兴多久。下班后,小杨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5月29日《人民日报》11版登载《大额“消费卡”小心有陷阱》。文中称:重庆永川区的刘先生接到一自称是北京综合性金融公司业务员打来的电话,推销该公司的“信用消费卡”,该业务员称消费卡具备信用卡的功能,额度高,可在公司网站购物,也可申请贷款。在刘先生缴纳了“资质包装费”“激活费”等费用共近3000元后,却收到了一张连磁条都没有的“山寨”卡,而之前声称可消费的网上商城更是一个“骗局”: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并且消费卡仅可支付商品价格的60%,另外的费用需要额外支付,贷款功能也无法操作。
“新闻里说的不就是我正在干的事吗?”意识到“有点问题”的小杨,在上班四天后决定离开公司。小杨向记者回忆出当时在工作中发现的许多“不对劲”——
“公司叫我们介绍的是‘信用消费卡’,它其实就是消费卡,只是故意在前面加个‘信用’二字,误导别人以为那是信用卡,其实根本就没信用”;
“到现在那个公司叫什么名字都不清楚,有的业务员在跟客户介绍时说的是‘宜人贷消费卡服务中心’,有时候又会说是‘北银创投’公司,但公司进门前台的墙上又写着‘承伯仲投’四个字”。
内幕
记者卧底接受培训:卡贷不出钱“不能告诉客户”
6月3日,记者拨打了小杨应聘公司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北银创投”公司,并称公司正在招人。“我们这边没什么要求,没经验没学历都可以的,有人带你”。
4日,记者来到世界城广场写字楼11层1116号的这家标有“承伯仲投”的公司面试。在填写了一张包括姓名、籍贯、联系方式等一些基本信息的个人简历表格后,招聘人员称可以立即开始试岗,并找来一名正在公司大厅内打电话的业务员小陈,对记者进行入职培训。
小陈带领记者进入大厅旁的一间会议室,递上两份文件。一份文件记录了公司大致的工作流程;另一份名为“谈客户流程”,上面标明了与客户沟通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技巧。
小陈称:公司的产品名为“北银创投信用消费卡”,卡有三种透支额度:10万、30万、50万。该卡的额度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线上消费购物;二是可以“现金贷”,即提取额度的60%打入客户的银行卡。
听完“信用消费卡”功能的介绍,记者表示卡的功能的确很好,但小陈却对记者说了实话:“这卡使用‘现金贷’是贷不出钱来的,而且买东西的话,介绍是在哪里都可以买,但实际上卡只能在指定的商城消费,我们不能告诉他(客户)。”
说完,小陈在会议室的白板上画了一个圈——“我们就是这个圈,让客户围着这个圈走,我们知道这个内幕,他(客户)不知道”。
整个入职培训持续约20分钟,在小陈的带领下,记者就可以进入大厅正式开始接听客户电话了。
套路
交易完成即与客户解除好友关系以“销毁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小陈在培训中以及他递给记者的那份“谈客户流程”文件中,都详细介绍了忽悠客户的诸多套路。
小陈说,交流中,90%的客户会问“你是什么银行”,就说是“北银创投”。如果客户问“是什么卡”,就说是“信用消费卡”。使用卡上额度进行消费购物的话,两年免利息;“现金贷”的话,前三个月免利息,后期按千分之六的月利率计算。
“谈客户流程”文件中,还列举了一系列“应对”客户提问的手段——
如果客户问“外面有很多机构都可免费办卡,我能不能先不交钱,你们免费跟我办一张”,就回答“一些平台免费办卡,那他们靠什么盈利呢?会有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吗?我做这行很久了,了解肯定比您多”。
如果客户问“可以少收点手续费吗”,就回答“您真是为难我,我也是打工的,您看这样可以吗,如果您真的需要办这张卡,您现在就把钱转给我,我自己跟您贴一些”。文件上还标明:注意,一定要求客户当时就把钱转过来。
按照小陈的指导,记者打开工位电脑,开启网络电话拨号软件,随机自动拨打客户电话。客户一旦将电话挂断,拨号系统会重新拨通新的号码。
记者发现,约有70%的电话接听者,听说是办理“信用消费卡”,会直接回复“不需要”并挂掉电话;约20%的接听者会询问“信用消费卡”的具体功能及办理方法;约10%的接听者会在听完业务员介绍后添加业务员微信详细了解。
公司还为业务员配备专用手机,记者发现业务员手机微信中多有标题为“奋斗”“素材”的微信群及不少以日期、客户姓名、付款状态为编号的聊天记录。
小陈介绍,“奋斗”群是业务员的内部交流群,“素材”群用来发布业务员的成单信息,其他业务员可以将这些信息发布到自己工作手机中的微信朋友圈内,以此告诉已经加了微信但还未成单的客户“已经有很多人办理了信用消费卡”,取得客户的信任。记者在工作手机微信朋友圈内发现,已有不少诸如“30万全款走一单,感谢您的信任”“50万全款走一单,优秀”的朋友圈信息,信息同时配上了客户的交款和聊天截图。
交易完成后,业务员会向客户发送消息称:公司业务范畴仅限于办卡,为防止公司业务人员私下收取其他额外费用,公司决定让工作人员解除与客户的好友关系,同时请客户加入售后工作人员的QQ。小杨说,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销毁证据”,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客户收到卡后发现与宣传不符“骚扰”业务员。“售后QQ基本上是没有人回的。”
长江日报记者戴旻阳
受骗>>>
无法提现套现 只能在指定平台购物
长江日报记者发现,一整套骗局之下,受骗者们吐槽声不绝于耳。
通过公司业务员的微信,记者联系上了云南普洱的陈女士。“最近家中要盖房,需要用钱,本打算办卡借笔钱,没想到被骗了。”陈女士称,5月底,接到上述电话推销,听说办理10万元额度的“信用消费卡”可提现6万元,于是她就缴纳了3000元手续费办了一张。约一周后她拿到卡,就立即实验提现功能。结果发现卡既不能刷,也不能申请所谓的“现金贷”,“之前业务员介绍的功能都无法使用”。
河北邯郸的陈先生也是公司客户之一。陈先生称,5月中旬他接到网络电话,经业务员加微信推荐办理了“信用消费卡”,额度为50万,他缴纳了1.5万元的手续费。卡到手后发现无法提现套现只能在指定平台购物。致电“信用消费卡”上的客服电话,他被告知不能刷卡、不能提现,但询问办卡业务员给的“客服QQ”,对方却在他多次质疑后回复说可以使用“现金贷”。
“我准备起诉那个公司”,陈先生说,“但只知道对方打着‘北银创投’的牌子,不知道具体是什么公司”。他警示广大市民千万别办这种卡,“之前说的都是假的”。
还有不少受骗者投诉:除了所谓的提现功能无法实现,业务员介绍的购物平台也是蹊跷重重——只能在指定的会员购物平台消费,平台上商品价格几乎都高于市面价格,且卡内额度不能全额支付商品款,只能支付扣除首付之外的金额。
例如,该购物平台中一台标价为2990元的扫地机器人,客户须首付1495元,剩下的1495元才能用卡内额度。而在其他网络购物平台,这台扫地机器人标价仅为2100元左右。
多天的卧底中记者发现,这家自称“北银创投”的公司每天的成单量为20单左右,由此产生的单日手续费金额最少达6万元。
(长江日报记者戴旻阳)
律师>>>
“信用消费卡”属典型诈骗行为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国振律师认为,“信用消费卡”骗局属于诈骗行为。
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例如业务员在向客户介绍时会说卡有提现功能,实际上根本没有,这就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张国振说,其目的是为了骗取客户的手续费即财物,这就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上是较为典型的诈骗。
张国振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且是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目前,记者已将此事向公安、工商部门进行了反映。
(长江日报记者戴旻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