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就《滇池流域河道沟渠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举办了听证会。按照《规定》,我市拟在河道沟渠两侧50米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等十九类行为。
《规定》明确,河道沟渠两侧50米区域控制实行分类管理,将分为主要入湖河道及一、二类支次沟渠共三类。河道沟渠的分类等级及名录、主要河道及一类支次沟渠蓝线,按照各类河道沟渠的管理实际在水系规划中予以明确。
《规定》要求,所有河道沟渠原则上均要敞开,不得擅自覆盖或者填埋;已经覆盖的河道沟渠,有条件的应敞开,并进行水文分析保障满足过流要求。同时,河道沟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迁、改、并等建设。确需迁改的河道沟渠,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在出具意见前,应分别征求规划、水务等部门的意见,并在批复时根据各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明确规定迁改后的河道类别。
按照《规定》,河道沟渠两侧50米区域内,将禁止十九类行为,分别为: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河道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规模化畜禽养殖;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倾倒、扔弃、堆放、存贮、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和猎捕野生动物;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围垦河道,或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
《规定》明确,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一类支次沟渠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二类支次沟渠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上述河道沟渠两侧区域内地下建设活动的退距标准,按该类河道地上建筑退距距离的一半执行。在以上建筑退距范围以内的区域,符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规定,并满足防洪排涝的前提下,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允许建设生态湿地、生态林带、园林景观;抗旱防洪、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网、泵站、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水上执法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三类项目,而建设这些项目,在办理审批过程中也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防洪影响评价,不得占用河道行洪断面。
听证代表建议
分别规定城市乡村 支次沟渠管理范围
“在乡村中有众多沟渠,如果一条两三米宽的沟渠,两边各30米的蓝线距离,加起来就是60米,这样会造成土地的浪费,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有较大困难。”晋宁区水务局水管站站长陈为民等听证代表建议,将城市、乡村支次沟渠管理范围分别规定。
来自昆明“市民河长”单位——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的听证代表孙以前建议,《规定》对各级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河道范围进行了明确,而滇管部门还可以自加压力,对出具审查意见的时限进行进一步明确,倒逼行政部门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在《规定》中,对禁止行为、报审行为等做了相应规定,但是没有对违规后的处罚做出规定,建议加入相关条款。”来自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的听证代表江岚表示,随着滇池水质及周边环境越来越好,市民们越来越喜欢亲水休闲,建议《规定》加入对市民们在水域周边活动或为市民提供餐饮、住宿、水上娱乐的商户行为规范。
记者 孙潇 报道(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