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 通讯员 曹木坤 王保冬)撞倒9岁女孩就跑了,你以为警察蜀黍查不出来?6月19日,记者从云南曲靖罗平县公安局获悉,被撞9岁女孩好在只是轻伤,该案肇事男子系从朋友手中层层转借的摩托车,因怕担责任,在撞人后逃逸。经民警电话联系,目前其已到当地派出所交警中队投案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6月16日12时许,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老厂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接到县局指挥中心指令:“老厂中心小学路段一辆摩托撞人后逃逸,请求交警处理。”
接到报警后,中队民警立即赶到事发地点,一组负责现场查看和周边走访,一组负责当事人询问工作。经了解,9岁的小妮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一辆从其后方驶来的摩托车撞倒,后摩托车逃逸,小妮父亲独自送女儿到医院医治,所幸经医生检查,小妮为轻伤,只需热敷即可。随后,小妮父亲报了警。
由于事发地点没有摄像头,民警只得挨家挨户对事发点周边商铺、农户进行走访。经过1个多小时的现场走访、调查,民警终于确定了嫌疑车辆,并赶到车主家中。原来当天该事故车辆被车主儿子骑走,后又借给其表哥杨某。从车主到杨某,车已经被转借了三次。
经多次辗转,民警终于联系上杨某,民警对杨某进行了普法讲法,让其主动意识到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和给社会带来的极其恶劣影响。
在民警的多次劝说下,杨某认识到自己错误,承认自己撞人后怕担责任逃逸的事实,并于当日16时左右主动到老厂派出所交警中队投案自首。
办案民警介绍,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对于肇事逃逸行为,交警蜀黍坚决说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