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6月正式颁布实施 针对网上涉毒违法信息“零容忍”
2018-06-26 12:13:11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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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黄翘楚)近日,记者从云南省公安厅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共涵盖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等8章69条内容。

为应对禁毒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2016年,云南省政府启动了《云南省禁毒条例》的修订工作,这是该《条例》自1991年制定、2005年修订后的第二次修订。

《条例》规定,广播影视、网络视听、文艺团体及有关单位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涉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影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另对上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广播影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还规定严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驾驶。针对贩毒“特殊人群”,则规定可以设立专门场所,对怀孕、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患有艾滋病、癌症、尿毒症等传染病、严重疾病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可以指定其在专门场所监视居住;并加强对专门场所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救助保障。此外,对病残吸毒人员实施分类戒治,吸毒成瘾人员被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开辟专门区域收治病、残吸毒人员,实施分类戒治。网上涉毒违法信息“零容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含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工具、原料来源等违法信息;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利用互联网、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条例》还规定,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违禁物品的,应当停止运送、寄递,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云南省政府于2016年初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省公安厅起草了修订草案。在正式表决通过前,征求了16个州(市)和多个相关部门意见,深入昆明、德宏、红河、西双版纳等多地调研,并赴广东、上海、湖南等省(市)学习经验。历经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制委反复审查修改,于2017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议案。2017年9月底,通过了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第一次审议。2018年3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

责任编辑: 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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