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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就户籍办理业务改革措施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2日 08:07:29  来源: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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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公安厅10日发布公告,就《云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失信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服务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对11类影响落户的失信情况,以及48项公安机关户籍业务的办理流程和要求,进行详细解读。

   强调“当场办结”

    缺少材料可“容缺待补”

  此次征求意见的改革措施更加强调“当场办结”,缺少材料的,可以事后补上。

  服务指南中,对出生登记、收养落户、租房落户、大学生毕业(肄业)落户、乡村地区分户等所需资料进行详细注明,每一项当场办结或所需工作日也都有了说明。“容缺待补”说的也就是这些材料,只用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都视为有效。

  公民改名更加规范和简便:未满18周岁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只需提供个人申请书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另外,公民申请变更性别,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收费。

    记入“黑名单”

    失信者将被网上公示

  同时,“黑名单”制度将“容缺”“先办后补”的风险和后果,纳入了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令所有人在享受便捷的同时,知晓弄虚作假的后果。

  暂行办法中提到,对采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籍业务,或者因干扰正常户政工作开展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公安机关将依法记入办理户籍业务失信主体“黑名单”,并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在银行征信系统及法院有记录的失信人与“老赖”,将没有享受先办后补“容缺”便利的权利。

  对记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公安机关通过云南省公安厅政务网站、 “信用云南”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等惩戒措施。失信主体为单位的,不仅将通过云南省公安厅网站、 “信用云南”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单位信息。还将采取不予受理迁入该单位集体户业务;不予接收以该单位为主体签订或出具的合法稳定就业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惩戒措施。

  记者 张章 通讯员 黄洁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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