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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砖厂老板”来嵩明相亲 借我10万元资金 押你3公斤“黄金”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6日 07:43:00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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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砖厂老板,通过中介征婚;打着婚恋的幌子,用铜冒充黄金,诈骗女子10万元。最近,嵩明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案。

  2017年7月,海南籍男子李某某邀约同乡李某甲(另案处理)、石某某(另案处理)二人,以诈骗为目的,从海南到云南,伺机寻找作案目标。

  3人来到昆明后,李某某独自一人来到嵩明县嵩阳镇某婚姻介绍所,冒充砖厂老板,使用吴新溪的假名登记。李某某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了普某某,在取得普某某信任后,便邀约李某甲、石某某至嵩明县城。

  2017年8月,李某某3人将普某某约至嵩明县某咖啡馆二楼包间。以李某甲冒充珠宝老板杨某向石某某冒充的金矿员工小陈购买大量黄金资金不足为由,希望普某某垫付10万元,并承诺支付1万元好处费给普某某。

  在骗取到普某某的10万元后,李某某3人将约3公斤黄金疑似物交给普某某保管,以此迷惑普某某。李某某称3人要去昆明筹钱,3天后赎回这些黄金。

  3天后,普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发现已联系不上,遂拿着这些黄金疑似物到昆明多家珠宝店鉴定,均被告知是黄铜,便向嵩明县公安局报案。

  经鉴定,该疑似黄金物质为锌铜合金,后公安部门经网上追逃在海南李某某老家将李某某抓获。

  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李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河南诈骗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李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目前判决已生效。

  记者 夏体雷

责任编辑:吴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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