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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 昆明497人破坏生态被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1日 09:08:47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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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上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昆明市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同时,还发布了11起昆明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保领域的典型案例。

  把“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办案全过程

  一是注重加强专业化建设,在检察机关内部探索设立生态检察机构或者专门办案组,着力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检察办案整体效能。同时,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和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信息共享交流等制度,形成环保领域司法执法的工作合力。

  二是注重拓展工作新领域,进一步将生态检察与公益诉讼相结合,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类公益诉讼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诉前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三是注重把“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案件办理全过程,办案中依法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替修复等方法恢复生态原貌,实现“补植复绿”,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4件全部胜诉

  昆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黎介绍,2016年以来,昆明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坚决依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采砂、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危害生态的刑事犯罪350件497人;深挖细查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查处生态环保领域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19人。

  同时,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暴露出的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0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

  对提出建议后仍未正确履职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4件,已判决14件,检察机关全部胜诉。

  要求有关部门恢复、收回被违法占用的林地、耕地1316亩,整治复绿被污染、毁损的土地550亩,追回国土出让金、财政补贴资金4098万元。

  典型案例

  西南林大150余亩林地遭毁坏

  盘龙区检察院将区农林局告上法庭

  1999年,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西南林业大学有偿取得白龙寺村709.5亩林业用地的使用权建设树木园,作为学校教学实习用地。

  徐某某自2007年4月至2011年9月,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情况下,于西南林业大学树木园内倾倒渣土,并使用大型机械进行平整,造成林木被掩埋、植被被毁坏、林地被非法占用的损害后果。

  经鉴定,徐某某在西南林业大学树木园倾倒渣土非法占用土地合计150.903亩,其中环境保护林122.689亩。后徐某某被盘龙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刑。到目前为止,被毁林地仍未得到完全恢复。

  2016年11月11日,盘龙区检察院向盘龙区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盘龙区农林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经跟进监督,受损林地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和完全修复。

  2017年5月16日,盘龙区检察院以盘龙区农林局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6月23日,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支持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该案系盘龙区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首案,对监督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正确履职具有倒逼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提升环保工作水平。

  阳宗海保护区内违规建房开餐馆

  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局被公诉

  自2002年起,宜良阳宗海柳树湾政全山野营地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在阳宗海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构建物、建筑物,并从2003年以来持续经营餐厅、住宿和养殖畜禽,对阳宗海水质造成污染。

  2007年4月28日,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对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要求柳树湾营地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原貌。

  2016年8月4日,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局又责令该野营地停止营业行为,限期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并罚款10万元。然而,该营地只交了罚款,并未完善环保审批手续,餐厅、住宿及养殖畜禽至今仍在违法经营。

  2017年3月8日,宜良县检察院向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但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2017年5月,宜良县检察院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局未全面依法履行职责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2017年8月14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呈贡区法院处理。

  2018年1月18日呈贡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妥善解决宜良阳宗海柳树湾政全山野营地项目当前的违法状态,消除违法状态对阳宗海环境的不利影响。

  案件意义:案件起诉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在法院判决后,研究部署了具体整改意见和措施,保护了阳宗海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转租土地给别人倾倒渣土

  被判承担18.4万余元环境恢复费用

  2014年5月,段某向丁某某等人租用了五华区大村社区大麦塘处一块土地。从2014年6月开始,段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该地出租给余某某等人倾倒渣土,期间段某总共获利40余万元。

  经鉴定,段某占用土地面积为40.517亩,其中耕地26.486亩,乔木林14.031亩。现场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很难彻底清理和复耕,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盘龙区检察院起诉。到目前为止,该被毁地块仍未得到完全恢复。

  2017年5月21日,盘龙区检察院以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向盘龙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6月5日,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段某表示认罪,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盘龙区法院当庭判决,由段某承担生产条件恢复及植被恢复费用18.4万余元及作业设计编制费用2.5万元。费用已缴纳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

  案件意义:该案系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林舒佳实习生陶鹏程)

责任编辑: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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