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熊强 实习生 吴姣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轮胎破裂二维码不清晰、小孩子骑共享单车街头乱窜、用户投诉没下文……这些问题让城市管理者头疼不已,亟待解决。7月20日,记者从昆明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组织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昆明市共享单车实际投放量已达35万辆,注册用户约400万。从今年8月1日起,《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及《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正式施行,昆明将不再接受任何新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的申请。
昆明市共享单车实际投放量已达35万辆——
据昆明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近年来,共享单车以租金低廉、还车便捷等优势,迅速赢得市民的青睐和追捧,各种单车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大街小巷,成为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末端上的一支重要新生力量,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7月1日,昆明市共有摩拜、ofo、哈罗、青桔4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报备投放了约25万辆共享单车,实际投放量约35万辆,注册用户近400万。然而,单车数量的急速扩张、车辆乱停乱放、企业运维能力滞后、高峰期车辆大量堆积、城市公共空间被侵占等不良现象,俨然已是城市管理亟待破解的难题。
《细则》指出,依据昆明市人口、气候、道路资源、骑行环境、公共交通运力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为25万至30万辆之间。自今年8月1日起,不再接受任何新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昆明市投放共享单车的申请。
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单车——
《细则》中规定,禁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使用共享单车的市民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运营企业服务协议等规定,使用前应当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共享单车时不得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坐椅等设备;使用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的由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市民应爱护车辆,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不得私自占有、公物私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应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破坏或偷盗共享单车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盲道等多个区域禁止停放共享单车——
如今,在各小区内或市区公路边上,乱停乱放的共享单车随处可见,已经严重影响到大家的正常生活,如何解决呢?《细则》明确,禁止在多种区域停放共享单车。如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宽度不足2米,不能满足共享单车停放的人行道;中小学校、广场、步行街及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的居民小区、医院、大学等;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公交站点、地铁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公交车场、火车站、高铁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枢纽站100米范围内。
车辆车身二维码必须清晰安全——
《细则》在车辆质量管理等方面也有相应的要求。强调运营企业提供的车辆性能必须完好,要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值得注意的是,还明确不得投放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供市民使用。车辆车身必须整洁,不得违规设置广告;车身有张贴小广告现象的必须及时予以清除。同时,也要求车辆自身二维码必须清晰安全,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
用户投诉的信息24小时内应有处理结果——
《细则》明确,对大面积堆压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30分钟内必须清理完毕。对于清理不了的,因运营企业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车辆乱停乱放、损坏、大面积堆压影响市容环境的,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代为集中转运,并及时通知相关企业限期领回。限期内,运营企业不领回的,由市、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公告后60个工作日内仍不领回的,按无主车辆作报废处置,相关损失、代为转运费用、车辆停放费等由企业承担。
此外,运营企业必须安排专人到昆明市网格化监督指挥中心坐班、值班,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对用户的投诉、咨询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有处理结果,用户的建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考核排名末位的运营企业将被监管部门约谈——
为了使《细则》落实到位,昆明市城管综合执法局配套制订了严格的《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考核工作由第三方考核机构来实施。其中,《考核办法》明确,当月考核综合得分排名末位的运营企业,由市级监管部门组织约谈,并在监管部门监督下,7个工作日内封存该运营企业配额车辆总数的5%;在下月的考核中,未排名末位的,可将封存车辆重新投入市场运营;连续2个月排名末位的运营企业,由市级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运营企业上报整改方案,并在监管部门监督下,核减该运营企业配额车辆总数的10%。
连续2个月排名第1名的运营企业,在不突破全市共享单车总额的基础上,增加该运营企业配额车辆总数的5%;连续3个月排名第1的,增加该运营企业配额车辆总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