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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规定加强保护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1日 17:37:26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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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熊强 赵黎浩)7月21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云南省加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生态保护要求,加快推进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据悉,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以下简称三江并流遗产地),是指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审议通过的2010年边界细化后的特定区域,包括高黎贡山、白马—梅里雪山、老窝山、云岭、老君山、哈巴雪山、千湖山、红山8个片区。   

  规定要求,三江并流遗产地所在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域内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区的勘测定界、设立界桩和公示牌等保护管理工作。   

  三江并流遗产地所在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三江并流遗产地内开发强度,防止过度开发建设。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严禁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据了解,三江并流遗产地内已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从严管理,此外,要加强三江并流遗产地的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对受到破坏的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开展修复工作。   

  规定要求严禁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进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开荒、围湖造田、建墓立碑、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破坏自然遗产资源和环境的活动;严禁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严禁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责任编辑: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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