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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九部门重拳整治投机炒房、黑中介等22种违法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0日 21:24:59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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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近日,云南省住建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联合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将重点整治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房企违法违规及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大类的22种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订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小组,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全面开展专项行动治理工作,对重点城市和开展整治行动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地方进行督查和抽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将坚决予以问责。

  此前,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工作的通知》,称从2018年7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

  重点整治22种行为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物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 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资讯信息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 值或者投资回报。   

责任编辑:吴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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