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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法院公开宣判涉恶案 严打群众身边的黑恶势力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3日 11:04:17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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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一法院公开宣判涉恶案件严打群众身边的黑恶势力

  中新网太原8月22日电(刘小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山西山阴县人民法院保持对群众身边的黑恶势力严打高压态势。记者22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阴法院日前对山阴县第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庞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被告人温某等7人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为发泄私愤、借故生非,或为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多次结伙在公共场所、交通沿线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权益,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温某、秦某、吕某、任某、仝某与被告人庞某结伙,公然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毁坏公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武某与被告人庞某等人结伙,公然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毁坏公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又与被告人严某共同随意砍打伤害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严某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随意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追逐、砍打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山西山阴县人民法院保持对群众身边的黑恶势力严打高压态势。山阴县人民法院供图

  据介绍,被告人庞某、温某、秦某、武某、吕某、任某、仝某的团伙犯罪行为符合两院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具有恶势力性质,应以一般恶势力团伙犯罪论,从严惩处。被告人庞某犯数罪,应予以并罚;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温某、秦某、武某、吕某、任某、仝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有犯罪前科和违法劣迹,被告人秦某、武某有违法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8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了解,被告人庞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秦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温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武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吕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任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仝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严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目前为止,8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根据扫黑除恶从严从快、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综合考量上述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情况等,山阴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山阴法院依法审理,始终保持对群众身边的黑恶势力严打高压态势。该案的宣判,彰显山阴县惩治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决心。(完)

责任编辑:党一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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