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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治老赖 云南发布十起反规避、抗拒、消极协助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8日 01:09:27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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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黄翘楚)“不孝子”身怀数十万存款拖欠父母抚养费被拘、镇政府失信镇长被取消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老赖假装调解“躲猫猫”一年被司法拘留……9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年来全省法院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反消极协助执行的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彰显了全省法院重拳打击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反消极协助执行的决心。

   

  玩失踪、假离婚、喝农药……

  老赖拒不执行有哪些奇葩表现?

  “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多种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结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刘宗根表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协助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常常导致生效法律裁判确定的权益无法兑现,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

  刘宗根介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主要表现包括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外出躲藏规避执行;利用企业改制、分立、成立关联企业等方式规避执行;通过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利用执行和解规避执行,之后又不兑现;通过假离婚、假析产规避执行以及利用特殊身份或者背景规避执行等。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留、殴打执行干警;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法车辆、执行公务证件;以跳楼、喝农药、自焚等极端方式阻碍执行等都是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主要表现。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主要表现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制造种种借口,拖延履行协助义务;擅自处置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标的物;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等。

   

  40余省级单位联动治“老赖”

  全省法院2年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09万例

  据介绍,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全省法院始终将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反消极协助执行作为工作重点,持续开展了“迅雷行动”“百日攻坚”“春风行动”“利剑行动”“云岭总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一批恶意逃债、规避执行的“老赖”。同时,为进一步高效、规范打击拒执犯罪,省高院出台了《关于适用自诉程序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多部门联动先后连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办法(试行)》,建立打击拒执犯罪长效机制,全面遏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等违法现象,为查控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建立送拘绿色通道等提供制度保障。

  据了解,由41家省级单位参加共治执行难领导小组,通力合作积极完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生活消费、担任重要职务等全面限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面挤压规避抗拒执行者的活动空间;民航管理部门、铁路部门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和限制高消费系统的被执行人,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全省法院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09万例,限制高消费18.88万例。

  该罚就罚该拘就拘

  2016年以来178名老赖被判拒执罪

  同时,全省法院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对财产申报情况的核查;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部分法院探索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坚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实地财产查控并重,全面及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针对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建立财产悬赏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我们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财产构成妨害执行的,该罚的就罚,该拘的就拘。”刘宗根表示,对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规避和抗拒执行的行为人,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通过公诉、自诉程序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判处拒执罪160件178人。

   

  附:云南法院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反消极协助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哄闹现场、阻碍执行,六人被判刑

  案情简介:

  昭通市巧家县某砂石厂与被告人苏某珍等人及第三人巧家县某村民小组排除妨害一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6民终1566号民事判决,判令苏某珍等人及巧家县某村民小组停止对巧家县某砂石厂沿途通行的妨碍行为。判决生效后,因苏某珍等人及第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巧家县某砂石厂于2016年11月15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苏某珍等人仍拒不履行义务。2017年7月24日上午9时,巧家县法院执行局到巧家县金塘镇执行该案。被执行人苏某珍伙同村民陈某福、苏某祥、汪某珍、陈某禄、杨某荣等人拉横幅哄闹执行现场、坐在路上阻碍装载机疏通道路、强行进入警戒区、抓扯殴打执行干警,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场面一度混乱,失去控制。当日16时30分,巧家县公安局接巧家县法院报案后,将苏某珍等六人传唤至巧家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2018年5月,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对苏某珍、陈某福、苏某祥、汪某珍、陈某禄、杨某荣等六人提起公诉。2018年7月,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苏某珍等六人负有执行判决的义务,而且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拒不执行,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拒执罪判处陈某福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苏某珍有期徒刑一年,苏某祥等其余四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二】偷挖被查封种植物,被执行人被判拒执罪

  案情简介:

  王某飞及其丈夫、女儿、女婿四人在2015年至2016年间多次向夏某借款。因长期拖欠借款不还,夏某将王某飞等四人诉至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8日,石屏县法院作出( 2016)云2525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判令由王某飞与其丈夫、女儿、女婿四人向夏某返还借款本金246.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飞等四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夏某遂向石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法院查询并依夏某申请,依法查封了王某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该地块所种植的中药材、果树。2017年9月至10月,王某飞屡次雇人到查封地块私挖中药材重楼,并运输、转移至案外人吴某某家隐匿,之后被转移的中药材重楼被执行法院查获。11月6日,王某飞听说法院将处置从吴某某家查获的中药材,遂到法院打探价款,当即被执行干警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王某飞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王某飞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过程中,无视司法权威,多次转移、隐藏法院查封的财物,阻碍了生效判决的执行。经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公诉,2018年4月,石屏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飞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三】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使用拘留、刑事自诉组合拳

  案情简介:

  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2002)罗民初字第1064号等四份裁判文书确定了刘某娥因借款纠纷应当向王某某等人偿还债务共计19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直没有得到执行。

  2017年1月,执行干警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刘某娥所在的社区因城市建设规划获得征地补偿款。执行干警在对其所在社区进行初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已具有履行能力,遂恢复执行。但经法院多次做工作,刘某娥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2017年8月2日,执行干警再次找到刘某娥,但其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罗平县法院遂决定对刘某娥司法拘留15日。在刘某娥被拘留期间,执行干警又调查了解到刘某娥在2015年有一笔49万余元的收入,2016年有一笔16万元的收入,2017年有征地补偿款收入,具备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能力。在固定好相关证据后,执行干警将调查情况向申请人做了反馈,并建议申请人直接向罗平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7年8月14日,刘某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在被逮捕后的第二天,被执行人的家属终于出面与申请人商谈还款计划,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四件沉寂了十五年的执行案件得以结案。后自诉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拒执罪的起诉,罗平县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案例四】银行有大笔存款却拒不赡养父母,“不孝子”被拘留

  案情简介:

  今年78岁的何某某与妻子钱某某共有三个子女何甲、何乙、何丙。2018年3月,因赡养纠纷,夫妇俩将三子女起诉至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何甲于2018年4月10日起20日内租赁房屋安置何某某、钱某某,房租费用由三被告平均承担;二原告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除报销外)超出1000元的由三被告平均承担,住院期间由三被告轮流看护;三被告每月分别给付何某某、钱某某大米13.3公斤。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何甲并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为何某某夫妇找安置出租房,也未履行给付大米的义务。何某某夫妇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将何甲传唤到法院,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然而何甲却表示没有住房、存款,无能力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沾益区法院网络查控,得知何甲在某银行有存款四十余万元。执行干警将查询结果告知何甲后,何甲仍然坚持其没有赡养父母的能力。2018年7月13日,沾益区法院对何甲名下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因何甲拒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案例五】任性单位拒不协助执行,被罚款10万元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刘某某向李某返还借款65万元,于2013年10月返还借款61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刘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李某于2013年10月向景洪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景洪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进行查控,依法扣划其在西双版纳某公司的工程款22.21万元,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支付。2015年2月,被执行人刘某某向法院申报其在墨江县某局有未结算的工程尾款20余万元。2015年3月,景洪市法院向墨江县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结算后,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工程款转入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款专户。2017年8月,墨江县某局答复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但是否将款项转入法院执行专款专户要等局务会研究决定。

  2018年6月,景洪市法院了解到墨江县某局已向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了工程款29.76万元,遂向墨江县某局发出通知书,责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协助执行人未能追回。2018年7月13日,景洪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由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局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履行29.76万元,并对墨江县某局处以10万元罚款。墨江县某局当日将29.76万元款项如数汇入法院执行专款专户,之后交纳了10万元罚款。

   

  【案例六】联合惩戒形成合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案情简介:

  玉溪市华宁县某公司与云南省某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确认:由华宁县某公司支付云南省某工程公司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利息16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华宁县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云南省某工程公司向玉溪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华宁县某公司自恃是国有企业,长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又毁约不按协议履行。玉溪中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华宁县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华宁县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据中共玉溪市委组织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对负有执行义务的党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接机制》,玉溪中院将被执行人华宁县某公司拖欠债务的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在联合惩戒下,被执行人华宁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务出行及职务变动过程屡屡受到限制,2018年1月,华宁县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案件得以执结。

   

  【案例七】 “躲猫猫”一年多,被执行人终被拘留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以来,该公司和李某因拖欠多家供应商原料款被起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李某主动与多名原告协商,承诺还款,这些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并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多名原告大呼上当,纷纷向安宁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李某转移财产,安宁市法院将其拘传到庭接受调查。李某妻子得知后,怀抱三个月大的婴儿来到法院,二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之后,李某的妻子借故上厕所,让李某抱着婴儿就一去不返。考虑到年幼的婴儿需要照管,执行干警让李某回家安顿好孩子再到法院接受调查。李某此去却音信全无,消失了一年多。执行法院经调查后,于2018年6月15日在昆明市西山区一家米线店将李某逮个正着,李某被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

   

  【案例八】视申报财产如儿戏,被执行人被“双罚”

  案情简介:

  2014年,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门分公司与众多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人按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后,该房地产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房,也未给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42名购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425民初752号等42份民事判决,判令由房地产分公司支付42名购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2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房地产分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42名购房人遂向易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6月19日,执行干警通知该房地产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到易门县法院申报公司财产。在法院释明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后果后,张某某仍不以为然,在现金、银行存款、收入、不动产、财产性权益等申报栏填“无”,签名后加盖了公司公章。经执行干警搜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近几个月内,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其他债权人200多万元,公司名下有一百多间未售出的商铺、车位。上述事实证明该公司虚假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易门县法院决定对该房地产分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对张某某处以司法拘留15天的“双罚”。“双罚”措施后,该房地产分公司积极向易门县法院提交了还款计划。

   

  【案例九】镇政府失信,镇长被取消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8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某建筑公司与曲靖某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云03民终961号民事判决,判令曲靖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香格里拉市某建筑公司工程价款396.2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镇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7年10月16日香格里拉市某建筑公司向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罗平县法院向被执行人曲靖某镇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曲靖某镇政府以对生效判决有意见为由,拒不履行义务。2017年11月,罗平县法院依法将曲靖某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曲靖某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镇长被取消了曲靖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

  在联合惩戒的强大压力下,被执行人曲靖某镇政府履行了案款100万元,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已履行的100万元外,被执行人曲靖某镇政府于2018年7月30日前再次履行案款100万元,本案其余案款将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

   

  【案例十】屡次聚众抗拒执行,被执行人被刑事拘留

  案情简介:

  昆明某机械公司于2015年3月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某、范某某支付购买挖掘机的尾款,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涉案四台挖掘机进行保全扣押。西山区法院立即前往玉溪市新平县办理诉讼保全,但遭到杜某某等二十余人的阻拦,致使挖掘机没能扣押带走,就地查封在新平县一停车场内。

  经过西山区法院一审和昆明中院二审,最终判令杜某某、范某某向昆明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购买挖掘机尾款185.95万元及违约金。因杜某某、范某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昆明某机械有限公司向西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5月中旬,西山区法院三名执行干警到新平县拟将涉案挖掘机扣押到案,但杜某某拒不配合,召集二十多人把法院执行干警围住。考虑到现场情况较为复杂,三名执行干警向上级汇报情况后撤离了现场。5月31日,西山区法院再次组织十多名干警前往新平县,拟扣押涉案挖掘机。杜某某故伎重演,又召集二十多名工人阻挠法院执行,杜某某本人骑电动自行车挡住执行干警的去路。执行干警当即上前将其控制,并从电动自行车座位下搜查出管制刀具和改装枪支各一把。执行干警向新平县公安局报案后,将杜某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历经三次执行行动,西山区法院终于将涉案挖掘机扣押到案。

责任编辑:邓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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