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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设15项认定标准 云南或建电力领域失信“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0日 08:06:48  来源: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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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9日,省发改委对外公布的《云南省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显示,云南拟将境内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等电力领域,存在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15项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届时,将对进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银行信贷、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限制或禁止。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认定标准、认定与发布、名单移出、权益保护和责任等,其中认定标准拟订了15条。例如,市场主体存在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等情形的,将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市场主体指在云南省境内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市场主体失信行为通过专项监管、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获取。《办法》鼓励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同时,通过舆情信息、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手段获取的失信行为信息,作为认定“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拟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将通过公示、答辩等流程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对市场主体具有相关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办法》提出将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但是对进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及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起满1年的,在经过一系列审议等流程后方可移出“黑名单”。

  《办法》提出,对认定生效的“黑名单”,不仅要及时录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还要及时归集至省和国家信用平台,并同步推送至联合惩戒相关单位,以及向社会发布。同时,联合惩戒部门将按合作备忘录在其项目核准、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证券融资、银行信贷、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严格限制或禁止。

  目前,《办法》还处于征求意见当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邮件、传真反馈至省发改委宏观经济调节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8日。

  首席记者廖兴阳报道

责任编辑:邓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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