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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
入学医保健康服务新规送上不少福利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5日 07:22:12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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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24日,春城晚报报道了小区内的“住改商”现象屡见不鲜,随之产生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其中,今年5月昆明出台实施的《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引起了广大市民读者的关注。该办法对昆明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该《办法》同时实施的还有《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为昆明流动人口带来的便利和权益,更是涉及到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两部新规将给我们的未来生活带来哪些改变和影响呢?跟着记者一起去了解一下。

  入学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子女可享义务教育服务

  《条例》的公布实施,明确了多项流动人口的权益和可以享受的服务。其中,对于子女入学问题,昆明市教育局初教处处长苏艳荣表示,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权益。

  那么,“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是不是意味着流动人口的子女都可以参加义务教育?苏艳荣介绍,如果需要在昆明主城区就读小学一年级,(家长)首先需要在3月份进行网络预登记,登记之后,通常会在8月1日至5日进行现场确认。只需做好网上预登记、到居住地街道办现场确认入学资格即可。如果是非本地户籍居民,家里又有适龄孩子即将办理入学手续,那么应该尽早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办理时间不能晚于当年2月28日,尽可能参与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准备好务工证明和身份证明,并密切关注教育机关、社区、媒体的相应通知。

  服务

  随迁老人凭《居住证》可在社区建健康档案

  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马红军副主任介绍,根据省市相关部署,巩固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机制,按照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四同”工作标准,流动人口在卫生、预防保健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常住人口的基本一致,除了落实14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7类基本公共服务也优先落实。比如大家关注的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的问题,就和常住儿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而大家关注的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的问题,马红军介绍,对0~6岁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居住地的预防接种机构,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档案,对入托入学流动儿童,严格执行查验预防接种证等管理措施,每年集中开展“查漏补种”活动,保证流动儿童及时接种。

  除了疫苗以外,流动人口能否在昆明办理《出生证》《婚育服务证》等也受人关注。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李华忠处长介绍,一孩和二孩可以在昆明办、在昆明生,所有的服务都可以在昆明,但是三孩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手续,办完以后所有的服务可以在昆明接受。

  此外,工作人员介绍,随迁的老年人凭着居住证或者身份证,到居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后,也能享受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比如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的,可享受每年4次随访的服务;年满65岁,每年还能享受一次免费体检。除了孩子和老人,流动人口在健康教育服务、传染病防控服务、流动孕产妇等方面的待遇和服务,也与本地户籍人口形成“均等化”。

  医保

  流动人口办理参保手续与当地居民享同等待遇

  《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明确了多项流动人口的权益和可以享受的服务,其中很大一部分事关就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加强表示,昆明市流动人口可在南坝人力资源市场,这个专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场所,获得多项就业服务。

  而在养老保险方面,目前,流动人口不能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样是流动人口所关注的重点,郭加强表示,来昆流动人口,同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郭加强介绍,流动人口在求职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多方面,可与当地居民享受相当权益。求职应聘,可接受劳动就业部门提供的免费人才招聘洽谈会、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查询岗位信息、免费就业政策咨询;流动人口无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均可按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住在城镇的流动人口按就近就便的原则可到当地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参保后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当的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租房

  五类房屋不得出租改变用途将受处罚

  《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解决的是以下租房乱象:一是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租赁的情况较为严重;二是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行为大量存在;三是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擅自改造房屋进行群租的现象带来较大安全隐患;五是房屋租赁税收严重流失;六是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难以掌握。因此,对于出租房屋的条件、租赁当事人的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为都进行了相应规范。

  《办法》中对租赁合同提出了很明确的要求,包括租赁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证件的种类及号码等12项要素,通过对租赁合同的必要内容进行约定,并且推出示范文本,将有力地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约定不明造成双方争议的后果。此外,《办法》中还提到了“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做出了详细规定。昆明市住建局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周莹表示,登记备案是房屋租赁活动的关键手续,可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也是实现“购租同权”的首要条件。

  根据《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租房应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的房间为最早出租单位,不得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后出租,同时也不得以床位进行出租,违者将被处以5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

  那么,出租房屋还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城管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还将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邹军明副支队长表示,出租房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在出租房屋前,必须要查明是否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是有来源证明的房屋方可出租,同时对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邹军明表示,居住房屋租赁需在30日内登记备案,且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规出租的首先由所在县市区的城乡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则有城管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此外,承租户在租赁使用房屋期间也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用途或者私自转租他人。比如,一些承租户在未经房东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将住宅进行重新装修,之后重新对外转租,改成相应的美容院、美甲店,甚至改成一些私人会所,把原来的居住功能变为商业功能,根据相关规定,擅自改变原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执法部门将对其进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

  记者 刘嘉

责任编辑:董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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