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熊强 赵黎浩)车窗抛物,对驾驶人和乘客来说,抛掉的是公德;对一个城市来说,失去的是文明;而对城市环卫工作者而言,失去的却是足够的安全保障。近日,昆明交警依法对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将进行常态化管理,曝光第四批车窗抛物名单,希望大家“手下留情”,拒绝车窗抛物。
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车窗抛物不但是不文明的公德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处罚对象不仅是驾驶人,还包括乘车人。《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描述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的”,处100元罚款;对机动车乘客实施该行为的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描述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50元罚款处罚。
即使有明文规定,但总还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心想只要不遇上交警,或不被监控拍到就万事大吉,但是,车窗抛物本身就是一种故意行为,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因高速抛物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侵害时,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开车上路除了文明驾驶,还得文明乘车。
昆明交警提示,每个人都有保持道路干净整洁的义务,不要图方便把道路当成“垃圾箱”,与其抱怨别人没素质,不如先从约束自己开始,如果您有私家车,不妨在车内放置一个小垃圾桶,从细节做起,告别车窗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