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熊强 赵黎浩)车窗抛物行为不仅不文明,还会对其他人造成危险,即使有法律法规对车窗抛物行为进行处罚,但总有些老司机抱着侥幸心理,心想着往车外扔垃圾只要不遇上交警或不被监控拍到,就万事大吉,然而他们却忽略了这样的陋习往往会对他人造成致命的伤害。11月7日,昆明交警公开曝光第六批车窗抛物名单,有没有你认识的车辆上“黑榜”呢?
车窗抛物的人,大家都很痛恨,然而很多时候,人们往往一边骂着别人,一边又成了别人眼中那种没素质的人。其实,很多车窗抛物的都是与你我一样的普通人,他们一样有父母妻儿,一样有善心大发帮助弱者的动情时刻。然而就是管不住自己,明知故犯!
事实上,车窗抛物本身就是一种故意行为,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因高速抛物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侵害时,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在车上,可以多准备一些垃圾袋,将产生的垃圾全部装进去。停车休息时,找到垃圾桶,分类丢弃。不给别人增加麻烦带来危险,其实自己也没有那么麻烦。每个人都有保持道路干净整洁的义务,不要图方便把道路当成“垃圾箱”,随手把车内杂物抛洒到道路上。与其抱怨别人没素质,不如先从约束自己开始。
致昆明的广大驾驶员朋友:
车窗抛物是交通陋习。每个市民都是城市的文明使者,在机动车辆日益增多的今天,车主们更应文明出行,向车窗抛物说不,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链接: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描述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的”,处100元罚款;对机动车乘客实施该行为的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描述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50元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