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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反复开挖可休矣!昆明发文严禁道路相关工程未批先建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7日 13:34:45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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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熊强 实习生 吴姣)近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下发《关于强化涉及道路开挖类建筑工程实施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道路相关工程必须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住建部门同意施工建设的书面意见,并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报经辖区住建部门审查批准,编制交通保通方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能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

  《通知》明确,所谓“涉及道路开挖类建筑工程”,是指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且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道路改扩建及配套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和其它管线工程等),简称“道路相关工程”。

  《通知》对道路相关工程实施做了具体细化,要求必须有施工组织方案、交通保通方案等。

  《通知》强调,占道挖掘施工项目对道路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需提供施工期间的《交通影响评估报告》。道路相关工程开工建设前,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简要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由参建企业负责解释说明工作;按照反馈意见需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的,由相关参建单位负责修改和报备工作。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经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实施,把对城市道路使用功能的影响范围、影响时间降到最低程度。在暂不施工或局部暂不施工的时段,应采取阶段性暂时拆除围挡、恢复路面通行功能等措施,严禁围而不建。

  此外,应急抢险工程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施工作业开展后24小时内向住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视具体情况完善手续,接受监管。

  《通知》还强调,各级住建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道路相关工程的监管、巡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道路相关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时按要求整改或停工。对涉及违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建主体及责任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处理,相关违法信息通报招标管理部门。

责任编辑:党一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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