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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围剿黑恶势力 全省各地扫黑除恶势头良好纷纷取得阶段性成果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7日 08:06:00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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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全省围剿黑恶势力 全省各地扫黑除恶势头良好纷纷取得阶段性成果

新华社 发

  12月14日,曲靖、昭通、大理、丽江、文山、临沧、保山与红河等各州市,举行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或集中宣判会,本报节选部分案例予以刊登。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各地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取得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阶段性成果,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了有力震慑。

  数读

  曲靖

  截至12月13日,曲靖全市法院受理涉黑涉恶案件25件(涉黑案件1件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件21人,恶势力犯罪案件22件179人),一审审结涉恶案件9件65人,其中63人判处了实刑,二审审结涉恶案件3件28人。

  昭通

  2018年初至11月27日,昭通打掉黑恶团伙18个(含4个涉黑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70人,破获案件329件,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400余万元。截至今年12月13日,昭通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势力一审案件12件75人,主要涉及镇雄、盐津、大关、彝良、昭阳、绥江、水富等县区,其中涉黑案件2件12人,涉恶案件9件59人,涉黑恶势力保护伞1件4人。目前,已审结4件11人,发生法律效力的1件4人。上诉的1件涉黑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保山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保山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涉恶案件15件119人,审结7件51人,判处重刑9人,判处罚金刑38人,罚金总计151.4万元;受理二审涉恶案件3件38人,审结2件32人,判处重刑11人,判处罚金刑14人,罚金总计23.4万元。

  红河

  至11月30日,红河州全州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16件,涉黑案件3件、涉恶案件13件。其中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3件,基层法院受理案件13件已审结3件,审结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均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临沧

  今年临沧全市法院共收涉黑涉恶一审案件6件31人,此前已审结2件11人。

  大理

  截至12月14日,大理州全州法院一审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15件,其中7件案件的收案日期在2018年10月至12月,审结6件,判处被告人102人,二审受理案件2件,审结1件,判处被告人15人。

  宾川20名被告获刑

  大理宾川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某某、闫某某、赵某、刘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宾川县力角镇辖区内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聚众赌博,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杨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罪行如下:

  2015年8月10日,在宾川县力角镇祥宁公路力角路段,因被害人不慎将唾液吐到被告人杨某某身上,二人发生争执被人劝开,被告人杨某某便邀约了被告人闫某某、刘某某等人持械殴打被害人,将被害人打伤。

  2016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闫某某、邓某某、赵某、张某某在宾川县金牛镇南苑路“新起点网吧”门前认为被害人杨某杰、赵某杰等人欲殴打自己,便持械殴打杨某杰、赵某杰。致杨某杰轻伤二级,赵某杰轻微伤。

  2016年6月14日凌晨,宋某某(另案)在原宾川县力角镇 “小磊海稍鱼店”门前,因不满被害人李某东说话声音大,便邀约了被告人杨某某、闫某某、赵某及李某、李某某(均另案),对李某东进行殴打。致李某东轻微伤。

  2016年9月15日晚,被告人闫某某、闫某山、李某(另案)在宾川县力角镇 “二林烧烤店”吃烧烤,因说话声音大被邻桌指责。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赵某、柴某某、袁某某、闫某山等人与白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宾川县力角镇力角街广场旁街道持械互殴,致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柴某某、白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此外,本案多被告人在2017年7月至9月,多次在宾川县力角镇组织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博地点向参赌人员高息放贷。被告人李某、杨某某、邓某某、李某、黄某某、李某还犯有制造、买卖、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

  今年12月14日,宾川县法院宣判杨某某等20名涉恶团伙犯罪案,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罪对20名被告人判处1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犯赌博罪的12名被告人并处3.3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对3名犯罪较轻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剑川家族式恶势力瓦解

  经大理剑川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段某某系母子关系,苏某某长期在剑川县金华镇经营KTV生意,2014年起开始发放高利贷从中牟利,2015年间段某某也开始发放高利贷。为有效催收高利贷债务,2015年底起,苏某某、段某某母子开始以KTV员工、段某某同学、朋友为纽带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从事高利贷催收。2016年3月,段某某承租剑川县金华镇“五马客栈”,并在一楼成立了“顺达寄售行”,专门从事高利贷业务,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苏某某、段某某、杨某、杨某某为首,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胁迫等手段多次在剑川县金华镇辖区内实施非法拘禁、赌博、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12月14日,剑川县法院对苏某某等15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犯罪判处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名犯罪较轻的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并对犯赌博罪的9名被告人并处3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保山恶势力成员最高获刑10年

  4月20日,保山中院对隆阳区法院审理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等18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李某某等18人分别判处2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以李某某、杨某某为主,纠集李某文、李某武等人在隆阳区范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犯罪案件。参与犯罪的团伙人员为18人,先后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共3起。其中,2015年7月21日,为争夺隆阳区地下赌场控制权,李某某指使李某文、李某忠在李某唐开设的赌场内对参赌人员进行恐吓和殴打;2016年5月5日,为进入隆阳城区娱乐场所把守场子牟取利益,经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文策划,指使李某忠、黄某某等人对隆阳区金果KTV的工作人员及财物进行打砸;2016年5月12日,为与隆阳区虎啸保安公司争夺酒吧和KTV的安保权,经李某某、杨某某策划,指使李某文、黄某某等人对隆阳区陌客酒吧进行打砸,后与陌客酒吧保安人员发生大规模械斗。本案无论从参与犯罪的人数,还是犯罪类型、犯罪特征等均符合“恶势力组织”认定条件,保山中院依法对上述18人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该18人依法作出了判处。

  金平“黑老大”获刑25年

  2008年以来,金平县的刘某某纠集李某某、普某某、黄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李某军、李某基、马某某、曹某某、冯某某等人的参与下,以在金平县多次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为手段,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某某、普某某、黄某某为骨干,被告人李某军、胡某某、陈某某、李某基、马某某、曹某某、冯某某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加强组织管理,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小恩小惠等方式,请其成员吃饭、允许在正丰KTV消费、在城区游戏室内安排上班拿工资等,在组织成员中形成“跟着去矿山打砸,到时候可以到勇哥矿山上班”等想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组织成员的控制。

  被告人刘某某以正丰大酒店及正丰KTV为依托入股金平县三家寨采石场,并以胁迫等方式对其实际掌控,以恐吓等方式入空股到金平县铜厂乡矿山,通过在三家寨采石场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平县铜厂乡矿山进行非法采矿等手段攫取、聚敛了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进一步壮大了其组织的经济实力。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部分利益用于支持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活动以及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以达到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目的。

  被告人刘某某亲自或者通过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指使其余的参与者,有组织地在金平县内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采矿、非法运输爆炸物、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致使当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缺乏安全感,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治安秩序,对金平县铜厂乡矿区形成了一定程度非法控制,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大规模的非法影响力和控制力。

  经金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刘某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非法采矿、非法运输爆炸物、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田、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9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5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2年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刘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盐津恶势力组织瓦解

  据盐津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6日期间,张某、孟某某、李某、朱某等4名被告人长期纠结,屡屡打伤他人。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5起,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被告人孟某某参与作案4起,致3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孟某某等人纠结在一起,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组织,多次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梁某某为报复被害人,邀约张某、孟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

  盐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总和刑期3年零2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总和刑期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宣判后,张某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严重扰乱秩序 丽江7人获刑

  经庭审查明,和某文、王某军等7名被告人以丽江某景区为其村原集体土地为由,长期在该区域内进行非法营运活动。

  为强迫出租车退出在该区域内的营运活动,和某文等人创建微信车队群,进行明确分工,由和某文、王某军提议凑钱给和某文,和某文统一网购破胎工具“四角钉”后分发给其他6名被告人,并对前来该区域内营运的出租车驾驶员进行言语威胁、暴力破坏车胎共计达21次,引发出租车驾驶员30余人到丽江市交通运政管理处信访。和某文等7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丽江的形象,已触犯刑律。

  8月16日,玉龙县法院对和某文等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7名被告人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宣告缓刑,并处5000元至2000元的罚金。7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云县讨债团伙破灭

  经临沧云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雇佣被告人刘某某、李某陆、李某成、杨某、杨某志、杨某昊、赵某某组成的恶势力讨债团伙,先后到债务人家中及其家属经营的商铺,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以及非法拘禁债务人等手段索要债务,严重影响债务人的生活、经营秩序。

  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8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7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被告人李某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5个月;被告人李某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杨某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杨某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会泽恶势力13名成员获刑

  同是初中文化、会泽县五星乡农民的被告人山某某和汤某某,一个1996年出生,一个1995年出生,汤某某2017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呈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

  经会泽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山某某、汤某某、孙某某等13人相互纠集,形成以山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会泽县内有分有合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山某某、汤某某等随意殴打他人及未成年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山某某、汤某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汤某某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遂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山某某有期徒刑6年零9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法庭同时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判处其余被告人3年零6个月至9个月不等。同时判决由山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经济损失2.6万余元。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寻衅滋事33次 富宁恶势力团伙被打掉

  经富宁县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杨某东、李某忠、陆某某、吴某某、罗某某与另案处理的杨某某、李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在文山州富宁县城区内的宾馆、饭店、夜市摊点住宿、就餐后不付或者只付部分款,甚至强行索取“红包”,酒后任意打砸他人财物,在城内道路上挥舞棍棒,拦截过往车辆。特别是在富宁县金虎夜市内吃宵夜时,如遇有经营者担心收不到钱而拒绝服务时就打砸桌椅、酒瓶,赶走其他顾客,强行拿取食物、啤酒、香烟,部分经营者不堪其扰被迫早早收摊,严重影响该夜市的经营,导致金虎夜市29名经营者集体到富宁县政府上访。杨某东等人已初步形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寻衅滋事共33次,其中杨某东单独实施或参与25次、李某忠单独实施或参与20次、吴某某参与6次、陆某某单独实施或参与8次、罗某某参与5次。在办理案件中,公安机关从李某忠驾驶的车辆上查获钢管一根,从陆某某的住处查获枪支两支、钢管19根、砍刀3把。

  富宁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某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9个月;被告人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4年零9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不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记者 秦蒙琳 蒋琼波 夏体雷 任锐刚 崔敏 刘自学 木晓雯 申时勋 通讯员 李志旭 苏楠 杨林)

责任编辑:郭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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