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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向“霸王条款”说“不”
遇到这些情况别犹豫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3日 13:55:41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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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合同行政监管,集中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秩序。在2019年“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15)到来之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梳理了日常消费中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提醒消费者注意:若消费者合法权益遭遇“霸王条款”侵害,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旨在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以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在房地产、旅游、汽车销售、水、电、气、电信、金融、美容美发、洗衣、餐饮、健身、快递等消费领域较为常见。经营者往往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商家,存在心理弱势以及缺乏相关合同法律知识,自身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往往自认倒霉。

预付卡消费

“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

分析点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该条款经营者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是不公平格式条款。

“一经售出,概不退卡”

分析点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有权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款经营者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不公平格式条款。

商品房买卖

面积发生误差时,不予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分析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该条款排除了买受人解除合同和请求赔偿的权利。

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宣传资料、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

分析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汽车销售

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出售。卖方逾期交付车辆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分析点评:“没收预付款”混淆了预付款与定金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或出现违约事由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卖方逾期交车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免除了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如期交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

旅游

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分析点评: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该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需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该条款中旅游社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了旅行社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

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分析点评: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旅游者享有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该条款排除了旅游者更改、签转、退票的权利,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分析点评: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条款加重了旅游者责任,排除了旅游者权利。

   云南网记者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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