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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 整治 为期半年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9日 23:20:0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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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彭锡)3月29日,记者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该局制定了《云南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方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3·15”晚会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云南开展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将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记者了解到,此次云南开展的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将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整治行动分为两个阶段:自查整改阶段以及监督检查阶段。

  即日起至4月30日为自查整改阶段。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须一并开展自查,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5月1日至8月30日为监督检查阶段。各州(市)将结合企业和执业药师自查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结合企业自查及州(市)局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方案》还明确,2016年1月1日前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适用省局2014年颁布实施的《云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2016年1月1日后新开办和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同时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责任编辑:张轩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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