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万某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据中国庭审直播公开网信息显示,一审宣判后,万某、余某某、李某某、王某4名被告人均提出了上诉。
本案中,主犯被告人万某案发前系云南省某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任派出所所长,本应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神”,却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仅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严重地破坏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案件的公开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强决心,切实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