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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法院系统扫黑除恶出重拳 公开宣判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1日 22:19:0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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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3月30日至31日,在昭通市中级人民院的统一部署下,昭通院系统公开宣判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在公开宣判活动中,威信、盐津、鲁甸3县人民院分别对3起15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此次公开宣判,对受贿、徇私枉、行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组织卖淫、非拘禁等犯罪活动黑恶势力依严惩。

  案件回顾:威信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

  3月18日,威信县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季华东、张鸿、张涛、陆登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威信县人民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3月30日,在威信县人民院第一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季华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张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陆登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依没收被告人季华东犯罪所得一百五十万元。

  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季华东在200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后,不思悔改,自2008年以来,纠集张鸿、张涛、陆登强等人,逐渐形成以季华东为首,张涛、张鸿为骨干成员,其他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逞强争斗,报复他人,作恶一方。为达到经济目的,采用暴力殴打、言语威胁、滋扰、强拿硬要等方式,在县城大街上、酒吧、赌场等场所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以及高利放贷后非逼收、维修车辆不支付修理费等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华东为追讨高利贷,伙同他人采用电话滋扰、威胁、上门追讨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用土地抵债、偿还巨额高利贷,从中获取非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与本案被告人张鸿、张涛、陆登强等人相伙同,分别或共同实施的在俊发汽修厂威胁被害人、滋扰汽修厂正常经营秩序,变相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被害人左某某家采用上门威胁等方式索回赌资、在未央酒吧逞强耍威风,随意殴打他人、在瑞丰酒店茶室为发放高利贷随意殴打并威胁恐吓他人、在威信县城随意追逐、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带领多人到聚茗缘茶室进行滋扰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季华东与他人相伙同,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宗某重伤二级,以及被告人季华东与被告人张鸿相伙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犯罪中,季华东组织、指挥并直接实施了全部犯罪,张鸿参与实施一起故意伤害犯罪、四起寻衅滋事犯罪,张涛参与实施三起寻衅滋事犯罪,陆登强参与实施二起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季华东在纠集人员违犯罪的过程中,逐渐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为牟取非利益,实现其控制涉赌场所高利贷发放的意图,季华东一方面安排张涛在涉赌场所发放高利贷,一方面纠集人员在涉赌场所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滋扰,以及在其他场所为获取非利益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逐渐形成以季华东为首,张鸿、张涛为骨干成员、陆登强等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危害社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四被告人均应依从严惩处。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季华东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鸿、张涛是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陆登强积极参与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应按他们参与实施的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季华东、张鸿犯有数罪,依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陆登强系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王某的该起犯罪中,被告人季华东、张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可从轻处罚;在砍伤高某某一案中,被告人季华东、张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未央酒吧寻衅滋事案中,被害人刘某表示对被告人季华东、张鸿、张涛表示谅解,在宗某被砍伤一案中,被告人季华东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可对被告人季华东、张鸿、张涛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季华东、张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表现,构成一般立,依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季华东、张鸿的辩护人提出的季华东和张鸿有自首情节、赔偿和取得谅解情节,张涛的辩护人提出的张涛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威信县人民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回顾:昭通首例涉恶“保护伞”案件宣判 主犯一审获刑十四年

  3月31日,盐津县人民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万赟犯受贿罪、徇私枉罪、行贿罪,被告人余祥富、李群强犯受贿罪,王波犯行贿罪一案。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昭通市首例涉恶“保护伞”案件,万赟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7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盐津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旁听了宣判,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

  盐津县人民院由副院长伍鸿鸣担任审判长,依组成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万赟犯受贿罪、徇私枉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被告人王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余祥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群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本案中,主犯被告人万赟案发前系某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任派出所所长,本应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神”,却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仅严重违反了党纪国,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严重地破坏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这起案件的公开宣判,彰显了人民院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强决心,切实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案件回顾:鲁甸首例涉恶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首犯数罪并罚获刑二十年

  3月31日,鲁甸县人民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首犯陈杰因强奸、组织卖淫、非拘禁等罪名,获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此案系鲁甸县人民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鲁甸县人民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杰与张美楹、陈怀富、张清涛、李子行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鲁甸县梭山镇实施强奸、非拘禁他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卖淫,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多次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等违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恐慌和不安全感,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鲁甸县人民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相关量刑情节,对首犯陈杰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对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人大代表

  鲁甸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委、公安局、司局部分干警、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梭山镇村组干部、被告人亲属近100人旁听了宣判。

政协委员

  此案的一审判决充分彰显了鲁甸县人民院依严惩黑恶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云南网记者 谢毅 通讯员 陈萍辉 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张轩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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