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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评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步步深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1日 17:26:00  来源: 南方日报

  原标题:南方日报评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步步深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四个意见聚焦执法司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举措、作出具体规定,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过去一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专项斗争掀起了强大攻势并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战果,黑恶势力嚣张气焰得到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明显好转,发展环境明显优化,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增强。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而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迫切需要权威机构和部门提供标准指引,以便精准办案、依法严惩,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沿着法治轨道步步深入。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对于什么是黑、什么是恶,不少人还没有清晰的概念。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甚至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的基层宣传干部误将“失独家庭人员、重性精神病患者”列入扫黑除恶对象。《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细化了认定标准,解决了争议问题,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全面纵深发展,一些黑恶势力心存畏惧、不敢嚣张,开始改变策略、改头换面、乔装打扮,涂起保护色。有的从传统行业领域向网络、金融等新兴行业领域延伸触角,利用法律空白及监管盲区,以新兴牟利方式作掩护,隐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最典型的就是“套路贷”。有的逐渐摒弃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有效应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新形态、新变化,有利于促进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

  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就必须依法全面查清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利益链条,加大对涉黑恶财产的审查、处置力度。《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犯罪财产的处置方式增加规定了“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强调要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手段摧毁黑恶犯罪基础,并且明确了不同阶段政法机关的任务,特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这些规定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有利于正确处置涉案财产,最大限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广东成功侦办了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了一批涉黑涉恶腐败分子和“保护伞”,严肃查处了一批在扫黑除恶中违规违纪、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推动全省扫黑除恶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全国开展专项斗争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今年是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全省政法战线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照专项斗争阶段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意见,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掀起新一轮扫黑除恶强大攻势,推动专项斗争步步深入。(评论员)

责任编辑:党一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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