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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五华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昆宁等十八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9日 22:21:26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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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熊明)4月29日上午10:00,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昆宁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过失致人重伤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五华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昆宁通过发放酬劳、安排食宿等方式网罗、纠集一批服刑狱友、无业人员,跟随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经营停车场等营业活动发展壮大组织力量。在被告人李昆宁的组织、领导下,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昆宁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兴贵、吴丹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在昆明市麻园片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被告人李昆宁等九人实施抢劫行为,抢劫次数一至三次不等,抢劫金额最高达人民币25510元;被告人李昆宁等七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行为次数一至五次不等,敲诈勒索金额最高达人民币486800元;被告人李昆宁等十一人实施一至三次不等的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李昆宁等八人实施一至二次不等的开设赌场行为;被告人李昆宁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行为;被告人袁俊实施了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

  据此,五华法院对被告人李昆宁等18人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到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李昆宁、吴丹、王兴贵、徐德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对被告人李昆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吴丹、王兴贵、徐德江、袁俊、王相松、潘创6人没收财产,对被告人李昆宁、吴丹、王兴贵、徐德江、袁俊、王相松、潘创等13人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昆宁、吴丹、王兴贵、徐德江等9人不得假释。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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