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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购物不满意? 云南16州市30天内均可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30日 22:21:0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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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毕芃)旅游购物不满意?5月1日起,云南省内16州市均可30天内无理由退货了。4月30日,距《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新闻发布会召开仅8天时间,云南16州市均已成立旅游购物退货监理中心或开通退换货受理专线电话。游客在云南省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证照齐全的社会商品零售企业(店)所购买的旅游商品,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提出退换货申请。

  这不仅标志着云南全省旅游购物“30天内无理由退货”机制的正式建立,也为“五一”假期来云南旅行的游客备好了一颗定心丸。

  据了解,云南省各州市的旅游购物退货监理中心均将秉承“无理由退换货”处理原则,自商品售出之日(以销售单据日期为准)起30日内实施无理由退货,90日内实施换货。游客可通过“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云南旅游市场监管系统、云南信访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提出退换货诉求,或致电旅游购物退货监理中心专线电话、到现场受理点进行退换货。

  监理中心将按照受理渠道分级受理审核游客提出的退换货诉求。核实应予退货并经销售企业确认的,直接由销售企业第一时间退款;经核实应予退货但销售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退货义务的,先由退货中心第一时间垫付退款,再与销售企业协调或通过其他渠道收回垫付退款。若退换货诉求审核未通过则将说明未受理原因。

  在4月2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厅长和丽贵介绍,全省各地政府安排设置了专项资金,用于先行垫付游客购物退款,第一时间满足游客合理退货诉求。5月1日起,云南全省将正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受理游客购物退货诉求,进而全面提升游客购物品质,不断优化游客购物消费环境,持续提高商品销售企业售后服务水平,及时、高效、便捷地向游客提供退换货服务,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退货前提

  一是要选择正规的商品销售企业购买商品;

  二是购买商品后要商家提供正式的销售凭证;

  三是退货商品未因人为原因造成物理及化学性质改变。

  温馨提示

  1、退换货时需保持商品完好,附件齐全,并将商品的赠品一并返回;

  2、游客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退换货的,退换货商品往返运费由游客承担;

  3、在邮寄过程中如产生商品遗失、损坏等情况,其责任由游客承担;

  4、涉及大额退货的,游客或委托代理人需到达中心现场完成退货退款;

  5、支付方式为刷卡的,由游客自行承担相关刷卡手续费;

  6、特殊商品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酌情办理。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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