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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打鸟还要上网“得瑟” 昆明东川3男子被警方一锅端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6日 20:32:0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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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获枪支 昆明警方 供图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一些人受电影、电视剧影响,梦想着拥有枪支过一把瘾!但枪支是国家管制物品,私自拥有是违法犯罪行为。5月6日,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获悉,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网安大队日前从网上获取线索,破获一起非法携带枪支案,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枪支4只。

  

查获枪支 昆明警方 供图

  4月15日,东川区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网上发布多张持有枪支的照片,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发现该情况后,东川警方立即部署开展进一步分析研判和调查走访工作,发现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男子为余某。

  4月16日,余某邀约多名持枪男子在东川区汤丹镇新田坝一沙场宿舍内集聚,打算外出打鸟,被及时赶到的民警现场查获。在宿舍内,民警查获正在调试枪支的余某、杨某、曾某,现场缴获枪支4只、铅弹及钢珠若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余某等人涉嫌非法携带枪支,正在接受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警提示:

  任何公民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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