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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不容侮辱!云南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将开庭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7日 09:29:0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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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熊强)近日,云南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对侮辱四川凉山救火英雄孔祥磊烈士的王某某、熊某某,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云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烈士孔祥磊 资料图

  今年3月30日17时,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森林火灾,四川森林消防总队凉山州支队西昌大队四中队三班消防员孔祥磊在扑火行动中不幸牺牲。4月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孔祥磊同志为烈士,追记一等功;4月4日,建水县委、建水县人民政府追授孔祥磊同志为“建水好儿女”;4月10日,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青年联合会追授孔祥磊同志“云南青年五四奖章”荣誉称号。

  4月6日,孔祥磊烈士忠骨回归故里建水县,数万建水干部群众夹道迎接英雄烈士返乡。在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表示哀悼之时,王某某、熊某某却在微信群发表“归来是狗熊”“短命鬼回家了”等侮辱孔祥磊烈士的言论,引起孔祥磊烈士亲属、朋友和众多网友的极大愤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二人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发现上述线索后密切关注,及时立案审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鉴于王某某、熊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烈士名誉,伤害了公众对英雄烈士的崇敬情怀,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征询孔祥磊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并取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后,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熊某某、王某某对其侮辱烈士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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