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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公布 充电宝超2万毫安禁入地铁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5日 17:59:0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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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6月15日,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轨道分局获悉,《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从即日起公布并施行,其中,多类禁止携带物品不得带上地铁,包括随身携带充电宝累计不得超过2个(含),且单个容量不超过20000mAh(含),单品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60WH。违规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通告显示,为保障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见附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携带《目录》中“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内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于携带《目录》中“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内的物品乘坐轨道交通的,不得超过限制携带数量和规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告《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落实乘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有义务自觉接受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对非法携带《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携带《目录》禁止或限制的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的,乘客可以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

昆公规〔2019〕2号《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责任编辑:乐诚弘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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