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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元阳县公安局原局长浦少龙受审 当庭大哭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07:22:21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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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元阳县公安局原局长浦少龙被控滥用职权、受贿及贪污 把公安局当钱袋子 受审时当庭大哭

  8月29日,开远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元阳县原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浦少龙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及贪污一案。公诉机关指控,浦少龙在担任元阳县公安局局长5年期间,滥用职权,采取虚报或虚增项目工程款等方式套取国家资金,用于发放绩效考核奖和慰问领导。他还利用局长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受贿赂款78万元。不仅如此,浦少龙还将公安局当成自家钱袋子,将公款用于购买网球机、网球拍、手机等。

滥用职权

  虚报项目套取国家资金发绩效考核奖

  1972年出生的浦少龙,2012年1月任元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2012年4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实施意见》,要求相关部门申报“化债”资金金额,在申报过程中,浦少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超越职权,安排单位工作人员采取虚报或虚增项目工程款、征地补偿款的方式,向主管部门申报债务8133100元,后经有关部门审核,最终核定便下达债务资金6053000元,扣除实际债务后,县公安局虚报债务资金1895169.58元。

  之后,浦少龙分别于2013年、2014年年初两次主持召开元阳县公安局党委会,违规决定将大部分资金连同县公安局其他公款326896.73元,先后用于发放县公安局民警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绩效考核奖,2013年和2014年春节慰问相关领导,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68177.31元。

受贿

  为老板谋利提拔下属收受78万

  2012年至2016年9月,浦少龙利用担任元阳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顾某、李某、杨磊(已判刑)等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8万元,具体如下:

  2012年,浦少龙接受元阳县个体建设老板顾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顾某顺利承建元阳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事成之后,顾某分两次向浦少龙送去现金共计人民币60万元。

  2012年,浦少龙接受云南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决定向该公司采购一批执法记录仪。事成之后,浦少龙于同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元阳县公安小区内非法收受周某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5年,浦少龙接受云南某技术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决定向该公司采购元阳县公安局办公业务用房、元阳县看守所及拘留所监控系统。事成之后,2016年4月的一天,浦少龙在个旧市公安局大门附近收受李某的表姐李某某转送的现金12万元。

  浦少龙在担任元阳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元阳县公安局党委原委员、指挥中心原主任杨磊的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的一天,杨磊送给浦少龙现金人民币1万元,杨磊已被判刑。

贪污

  把公安局当成自家钱袋子

  2011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浦少龙利用担任元阳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增或者虚开发票的方式,用公款报销其购买私人物品的开支,直接套取现金,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95850元,具体如下:

  2011年12月,浦少龙委托红河州某电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为其购买了供个人使用的价值为人民币17250元的网球发球机、球拍等器材后,安排时任元阳县公安局副大队长张某,将该笔款项以虚增购买执法记录仪的方式,在元阳县公安局报销。

  2012年10月,浦少龙委托王某为其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两只网球拍后,安排张某将该笔款项以虚列办公耗材支出的方式在元阳县公安局报销。

  2014年2月,元阳县公安局参加元阳县移动公司“预存专线使用费送10%的实物”优惠活动,按照该活动优惠方案,元阳县移动公司返回元阳县公安局价值人民币16800元的本元卡,浦少龙将其占为己有。

  2014年9月,浦少龙安排张某到红河州某电脑公司购买了一部价值人民币4600元的三星牌手机归个人使用,并安排张某虚列办公耗材的方式,将该笔款项在元阳县公安局报销。

  2014年12月,浦少龙委托王某为其购买了价值人民币9600元的两部华为牌手机以及2400元的两只网球拍,安排张某为其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2800元的两部苹果手机归自己使用。后来,浦少龙安排张某将上述24800元的款项以虚列电脑年保付费的方式在元阳县公安局报销。

  2014年底,浦少龙安排张某以虚增电脑维修及更换配件费用发票金额的方式,从元阳县公安局套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归其个人使用。

  2015年9月,浦少龙安排时任元阳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杨磊,以元阳县公安局的名义办理了一张价值人民币1万元油卡归其个人使用,该笔款项在元阳县公安局报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3宗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浦少龙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浦少龙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牟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浦少龙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浦少龙应当适用数罪并罚。

  同时,开远市检察院补充起诉称: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时任元阳县公安局局长的浦少龙,经潘某介绍,徐某等人到元阳县设立云南某爆破公司元阳分公司,后来,浦少龙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时任元阳县公安局副局长白某、负责民爆工作的民警杨某,在该公司设立过程中给予帮助。2016年4月,浦少龙到红河州公安局监管支队任职,在爆破公司元阳分公司成立后,向该公司索要每销售一吨炸药支付1000元的管理费,每销售100吨,结算一次,现金支付,收取的管理费由白某、杨某等人分配,并安排白某、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推荐业务。

  2016年9月8日,该爆破公司徐某按要求估计销售100吨的管理费共计10万元,在经浦少龙同意后,扣除白某之前索要的2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8万元给浦少龙,收到钱后,浦少龙再将这8万元与白某、杨某等人进行分配。

  他对受贿罪的指控当庭认罪

  法庭上,浦少龙对指控滥用职权罪有意见,认为只是一般的违规行为。对于指控贪污的那部分,他表示,购买的网球机、网球拍及网球等物品是归公家使用,购买的手机也是工作使用。对受贿罪的指控,他表示当庭认罪。对杨磊送的钱,他认为是春节前的慰问,他没有为杨磊职务晋升提供实际上帮助,杨磊的提拔晋升是得到元阳县公安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

  对于滥用职权虚报或虚增项目工程款的指控,浦少龙说,当时,省政府的文件出来后,他找来副局长研究过,应该如何申报。当时,元阳县公安局下属派出所基础设施很差,申报下来后,他和几个副局长也想改变一下元阳县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所办公环境、办案经费不足等状况。申报的费用下来后,部分用于偿还债务,部分盖了一家派出所办公用房,有部分用于民警绩效考核,还有部分用在慰问领导,这些都是公安局开了党委会研究决定的。

  法庭上,浦少龙说,2011年12月1日,他到元阳县政府报到。2012年1月份,任元阳县公安局局长。2016年4月,他调离元阳县公安局局长。

  浦少龙说:“因为我的过错,我被监察委带走留置后,老母亲气死了,我当时很后悔,因为我的过错,给家人带来不幸。”法庭上,浦少龙说到这里,他当庭大哭,称“对不起家人”。

  本案将择日宣判。(记者 柏立诚)

责任编辑:范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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