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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报4起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9日 17:00:41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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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10月9日,记者从云南省公安厅获悉,今年以来,全省各地以《反恐怖主义法》行政执法为抓手,查处了一大批违法案件,确保了全省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以案释法,形成震慑,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2019年三季度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玉溪红塔区樊某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9年8月19日,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樊某使用其本人手机在360云端上传了一段时长5分35秒的血腥视频,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视频被认定为暴恐音视频,红塔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樊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二:昭通彝良某宾馆违反旅店业实名制登记案

  2019年7月19日,昭通市彝良县公安局在对辖区某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宾馆未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经查,该宾馆曾因违反住宿实名制登记被彝良县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2019年7月30日,彝良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宾馆处以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三:曲靖富源某客运站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案

  2019年8月13日,曲靖富源县公安局在对富源某客运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客运站未依照反恐怖重点目标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经查,该客运站于2017年11月16日被列为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进行管理,且该客运站曾因同样问题于2019年7月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责令改正,2019年8月14日,富源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客运站处以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处以罚款5000元、桂某处以罚款3000元,对直接责任人范某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四:红河石屏某运输公司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案

  2019年7月8日,红河州建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石屏至个旧的某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违反实名制规定让两名乘客乘车。经查,该客车曾于2019年5月27日被建水县交通运输局处以责令改正。2019年9月10日,建水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客车所属的石屏某运输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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