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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将举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听证会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1日 07:16:39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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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昆明将举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听证会 农村村民进城购房 宅基地拟允许转让 

  日前,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听证稿)听证会公告》(下称《办法》),决定将于11月15日举行听证会,对该《办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科学合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昆明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听证稿)》共有45条,在优化一些老条款的同时,也新增了一些条款。《办法》拟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依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因农村村民进城购房造成农村宅基地闲置的,多余的宅基地允许转让。出让方和受让方符合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各级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此外,《办法》拟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房方面,《办法》拟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施工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施工图纸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设计标准,体现乡村风貌。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自然村或者该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将建房位置、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总面积、建筑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在门户网站上或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公示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记者 罗宗伟)

责任编辑: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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