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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阳宗海洗车最高罚1000元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07:23:19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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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阳宗海洗车最高罚1000元 

  阳宗海实行分级保护

  一级保护区

  为阳宗海水体及最高运行水位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和两侧水平外延20米以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

  为一级保护区边界东西向外水平延伸5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2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20米各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三级保护区

  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径流区。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条例》明确,阳宗海水体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保护,阳宗海保护区大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保护。在三级保护区违法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最高面临100万罚款,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在阳宗海水体、河道中清洗车辆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8项行为

  《条例》规定了在三级保护区内12项禁止行为。其中包括,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等。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在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和工业项目;新建、扩建陵园、墓地;爆破、采矿、采石、取土、挖砂;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

  除二级、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还规定了8项禁止行为。其中包括,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设施,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保、湿地工程,以及水利、执法船舶停靠设施除外;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放生外来入侵物种,未经批准采捞水生植物;乱扔垃圾,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在阳宗海水体、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一级保护区内的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应当有计划迁出并妥善安置。在一级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活动和其他涉及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活动,在确保环境和水体不受污染的前提下,经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阳宗海洗车最高罚1000元

  《条例》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违法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二级保护区新建、扩建陵园、墓地的,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陵园经营者或者墓主承担。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有放牧活动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一级保护区内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阳宗海水体、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将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宋金艳)

责任编辑: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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